(吉隆坡27日讯)交通部为了严惩醉驾司机,而进一步修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并在修正案中修改第45G条文,即司机体内血液、酒气和尿液酒精含量标准,降低至每100毫升酒气酒精含量不能超过22毫克、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不能超过50毫克,以及每100毫升尿液酒精含量不能超过67毫克。
目前在上述法令下的45G条文阐明,若司机的体内血液、酒气和尿液酒精含量标准,为每100毫升酒气酒精含量不能超过35毫克、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不能超过80毫克,以及每100毫升尿液酒精含量不能超过107毫克。
交通部长拿督斯里魏家祥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20年陆路交通(修正)法案一读。
他早前说明,交通部是依据国际标准调低醉驾者的酒精含量标准。
另一方面,法案也建议修改第2条文,删除“电动脚车”条文,并将“微型机动车辆”(kenderaan mikromobiliti)纳入这项法令,以受到法令管制。
在修正案下,任何骑“微型机动车辆”的鲁莽与危险驾驶的醉驾者和毒驾者,也可被判坐牢和罚款。
根据法案,微型机动车辆的定义是任何由电源,内燃机或人力或电源、内燃机或人力的组合驱动的任何车辆,且最高时速为每小时5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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