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高庭今日裁决,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7项涉及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1项滥权控状,辩护方未能针对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对被告作出的指控,提出合理的疑点。
承审此案的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是于今早在吉隆坡第3刑事高庭,作出上述论述。
纳吉是于2018年7月4日和8月8日,因此案分别被控1项滥权、3项刑事失信及3项洗黑钱罪名,共7项控状。
根据控状,纳吉被指于2011年8月17日至2015年3月2日期间,犯下上述7项罪行。
此案于2019年4月3日开审,经过57天审讯及控方传召57名证人后,控方在同年8月27日宣布完成举证工作。
莫哈末纳兹兰接着于2019年11月11日,裁定纳吉7项控状皆表罪成立,谕令后者需从同年12月3日开始出庭自辩。
纳吉是辩方首名证人,他选择在证人栏内宣誓自辩,经过17天审讯后,最终于今年2月4日结束供证。
辩方在之后传召了其他18名证人出庭供证,并于3月11日宣布完成逾30天的被告自辩阶段的抗辩环节。
换言之,此案共经逾90天的审讯。
控辩双方于6月1日开始,一连5天进行陈词,终于6月5日完成结案陈词。
现年67岁的纳吉从2009年4月3日至2018年5月担任我国第6任首相,是我国首名被控上庭的前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