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證明大集會造成損失 政府訴凈選盟敗訴
(吉隆坡30日訊)高庭今日宣判,大馬政府就428淨選盟3.0大集會造成的損失,起訴凈選盟2.0聯合主席安碧嘉等15人,索償12萬2000令吉案敗訴。
高庭法官約翰路易士在裁決時指出,由于起訴人無法提出證據證明428淨選盟3.0大集會所造成的損失,因而駁回訴方要求索償的訴訟。
同時,高庭也宣判第7答辯人黃進發遭到非法逮捕、非法扣留及蒙受攻擊,因而可獲賠2萬1000令吉賠償,以及另獲得3萬令吉堂費。
大馬政府于2012年5月15日起訴安碧嘉、瑪麗亞陳、再益卡馬魯丁、哈利斯、阿魯慕甘、阿魯峇拉卡斯、黃進發、阿末法羅斯、杜乾煥和邱進福10人,但其中一名答辯人哈利斯基于本身已非淨選盟指導委員會成員,較后獲高庭批准撤銷政府對他所提出的訴訟。
淨選盟聯合主席沙末賽益、楊映波、淨選盟2.0督導委員廖國華、希山慕丁萊斯、蘇巴馬廉和阿末蘇克利等人隨后也基于本身也參與籌辦428淨選盟大集會,申請介入訴訟成為答辯人,以致答辯人增加至15人。
儘管另14名答辯人在此案中獲勝,但沒有獲得賠償,這是因為辯方早前已承諾會個別承擔自己的堂費。
法官說,有關損失是在第一答辯人安碧嘉宣布取消集會后造成的,且也沒有足夠證據證實有關損失是由合法集會者或獨立代理組織所導致,是否警方疏忽造成損失也是項課題,但主辦單位也應有責任避免集會地點遭受破壞。
法官強調,2012年和平法令第6(2)(g)條文與上訴庭已裁決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違憲是無關的,因為第6(2)(g)條文可證明沒有違憲。
安碧嘉冀政府不上訴
安碧嘉說,高庭駁回政府訴訴判決是在為淨選盟平反,以讓人民擁有集會權利,希望政府不會對此判決提出上訴。
她強調,淨選盟從未支持暴力,因為他們經常強調任何使用暴力者都應遭到法律對付。
她週五在高庭聽聞判決后,在庭外接受媒體訪問時,如此指出。
瑪利亞陳認為,法庭這項判決對淨選盟有利,所以該聯盟將考慮就高庭宣判和平集會法令符合憲法一事提出上訴。
另外,黃進發說,這筆2萬1000令吉賠償將會捐贈予由淨選盟副主席湯姆斯設立的“自由基金”。
他說,這次獲得賠償可證明當時警方在和平集會中,採取不符合標準作業程序的方式逮捕集會者,因為警方當時沒有穿戴名字標籤和警號,並也沒有說明逮捕原因及援引何條法令來逮捕,所以有關舉止已是違法。
“今天(週五)判決不僅僅是代表著我們這15名答辨人,而是代表著全國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