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讯)宪法专家聂阿末嘉马认为,为了解决国内的政治危机,颁布紧急状态或是最后一个选项。
“在我认为,如果各方的谈判都无法解决这场政治僵局,导致国家元首难以决定要采取什么方式解决危机时……或许可以颁布紧急状态。
“联邦宪法第150条款(紧急状态的颁布)阐明,如果国会正在召开中,国会可以通过紧急状态法令;但如果当时还没召开国会,国家元首则可以通过紧急状态的条例,以解决特定的事务。”
聂阿末嘉马日前接受“Astro Awani”的访问时,如是指出。
他说,我国曾分别于1996年在砂拉越及1977年在吉兰丹,颁布紧急状态以解决政局不稳的危机。
“当时1996年在砂拉越发生宪政危机和首长夺权,中央政府随后颁布紧急状态,并在国会通过一个紧急状态条例,要求砂州宪法给予砂拉越总督(Gabenor)权力,以召开砂州议会会议,并提呈不信任动议,证实首长失去多数支持。”
但他强调,颁布紧急状态将对国家带来极大影响,因此应该作为逼不得已的最后选择。
“届时,所有法令包括宪法的部分规定,或甚至整个宪法,都有可能被视为‘需要展延’的条例。一些无法在国会进行的事务,也可能出于紧急状态的目的而被合法化。
“我觉得颁布紧急状态不是首要选择,但如果真的无法和平解决这次的政治危机,那就是最后的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