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發展商‧保障購屋者 新修訂房屋法令下月生效 | 中國報 China Press

監督發展商‧保障購屋者 新修訂房屋法令下月生效

(吉隆坡26日訊)新修訂的1966年房屋發展(管制及裁決)即將在6月1日實行,發展商若被發現違規擱置房屋發展計劃,將面對最高50萬令吉罰款或監禁不超過3年。



大馬購屋者協會總秘書鄭金龍說,此新修訂法令顯示政府高度關注購屋者的權益,同時也監督發展商,必須兌現承諾,確保他們完成所有發展計劃。

他呼籲政府也一併修訂其他與購屋者權益相關的法令,如2012年分層管理法令、1985年分層地契法令和分層管理訴求法令等。

城市和諧、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副部長拿督哈麗瑪在上個月的國會上議院議會中指出,為保障購屋者的權利,新修訂的1966年房屋發展(管制及裁決)法令,允許購屋者若面對房屋計劃停工連續6個月或以上,有權終止買賣合約。



她指出,從2009年至今年2月28日,共鑑定206項房屋計劃,其中被擱置的有149項計劃或72.4%,已復工建竣及2萬2868名購屋者取得房屋。

有關新修訂的法令闡明,購屋者在簽署房屋買賣合約后,若房屋計劃停工連續6個月或以上,購屋者有權終止買賣合約,惟須先獲得房屋單位官員或書面認證,而原先對擱置房屋計劃的發展商的罰款,也將從原有的25萬令吉調至最高50萬令吉或被判監禁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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