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辭職僱主拒發薪 可嘗試投拆勞工部
工作2天后因不滿雇主不體諒員工而辭職,雇主卻因員工臨時通知而拒絕發薪,奈何年邁的員工與雇主未簽署任何合約,因此對辭職條件毫不知情!
⊙張先生指出, 他父親在一間公司擔任司機,每月薪水為1200令吉,但因操勞過度和不滿雇主發口頭支票而在工作第3天就辭職,因雇主聘請父親時聲稱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豈料開工2天已工作超過30個小時。
他說,雇主卻因父親臨時辭職而拒絕發2天工作的薪水,但父親並未和雇主簽署任何合約,更不了解辭職需給予一個月的通知,因此認為雇主沒權利拒絕發薪。
“是雇主先違反口頭承諾,每日8小時的工作時間變成15個小時,父親已年邁,連日超過30個小時的工作導致他非常勞累。”
張先生想知,父親可否向雇主追討工作2天的薪水?
★林若輝
因事主的父親並未和雇主簽署任何合約,加上事主的父親也沒獲得雇主發出的聘請信,所以難以證明其在公司擔任司機的工作。
無論如何,我建議張先生嘗試將事情呈至勞工部,看勞工局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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