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孩子改教判無效案‧前夫沒交出幼女 英德拉代表律師報警 | 中國報 China Press

3孩子改教判無效案‧前夫沒交出幼女 英德拉代表律師報警

報導:李嫣莉
(怡保7日訊)“3孩子改教判無效”案;英德拉的代表律師古拉說,由于英德拉前夫沒在昨午12時庭令截止前交出當事人的幼女,他昨午3時已向警方報案,促請警方立即採取行動。



古拉也是民主行動黨怡保西區國會議員,他今日受詢此事時,如是說。

針對此報案,怡保警區主任岑振強助理總監說,這是民事案,警方是處理刑事案,除非法庭發出命令,警方才依據庭令行事。

印裔幼兒園教師英德拉于2009年6月9日入稟高庭,指與她結婚17年的前夫莫哈末利端(原名巴馬納登)在她不知情下,向霹靂信奉伊斯蘭登記局將3名子女改信伊斯蘭,藉以爭奪孩子的撫養權。



莫哈末利端是2009年4月2日,帶走3名子女的報生紙,並從伊斯蘭法庭獲得庭令,讓3名子女改信伊斯蘭。

被改教的子女為蒂薇(17歲)、卡冉(16歲)和班莎娜(6歲)。

怡保高庭在2010年3月11日判決,莫哈末利端單方面將3名子女改信伊斯蘭無效,並將3名孩子的撫養權判給英德拉。

其前夫失去孩子的撫養權后,遲遲不將幼女交還英德拉,英德拉起訴前夫藐視法庭。

此案糾紛多年后,高庭法官李瑞成,終在5月30日作出裁決,宣判莫哈末利端需在昨午12時前交出孩子,否則可以藐視法庭的罪名將其逮捕。

倪可漢促遵循憲法
釐清宗教後可改大馬卡

(曼絨7日訊)民主行動黨木威國會議員拿督倪可漢促請國民登記局,遵循聯邦憲法接受法定聲明,即在確定個人宗教信仰的證明后,即可處理更改大馬卡的宗教信仰資料。

他指出,聯邦憲法第11(1)條文已保障每個人擁有絕對的權利去決定本身的宗教,任何阻止個人自由而做出本身的決定,是違法憲法和不能接受的。

他也是該黨實兆遠州議員,在今日發表文告指國民登記局就國民要更改宗教信仰申請,必須有伊斯蘭民事法庭發出庭令的做法,已抵觸聯邦憲法第11(1)條文的保障。

他說,憲法已有條文清楚闡明該如何管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關系處理,可是國民登記局卻于日前拒絕為改教者更新宗教信仰資料,導致引發日前的數宗與宗教信仰糾紛的問題,如印裔幼稚園教師英德拉3兒女改教上法庭,及擁有伊斯蘭名字的興都教徒女子紮麗娜出嫁遭宗教局干擾等事件。

他說,憲法第4條文清楚的闡明,憲法作為馬來西亞最高法律的地位,任何在獨立以后通過的法令,如果與聯邦憲法有所沖突,該法令必須就沖突的程度被刪除與視為無效。

他說,怡保高庭已作出標桿式的判決,宣判伊斯蘭法庭不能審理非穆斯林的婚姻及宗教,因此國民登記局須遵守憲法和法庭的指示,為符合條件者更改大馬卡內的宗教信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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