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念群︰警察總長不該「兼任」法官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張念群︰警察總長不該「兼任」法官

宗教在我國一直以來都是敏感課題。搶屍、搶新娘、搶小孩,哪一項不是以神之名大行其道?歷史記載著各種不同宗教所引發的衝突。在馬來西亞,這樣的衝突顯得更難化解,特別是當執法單位都混淆自己的角色和立場。



在改教爭奪撫養權的案件,法庭的裁決非常明確,即孩子的撫養權屬于母親,警察的任務就是執行庭令。可是,我們的全國警察總長竟然公告天下,警方不會執行法庭的庭令,而是將孩子安置在托兒所。警察總長的聲明,讓我們的司法機關成為笑柄。

如果庭令真有含糊不清之處,警方應該做的是向法庭尋求進一步釐清或指示,而不是罔顧判決,自行判斷誰是誰非。

視法官如無物



只有更高階的法庭或國會,可以推翻法庭的判決。換言之,既然上訴庭上個月已經駁回改信伊斯蘭的伊茲萬(原名威蘭)的申請,那么兩名孩子的撫養權就屬于信奉興都教的前妻蒂琶。能夠改變這一判決的,就是比上述法庭更高階的聯邦法庭,又或者國會擬定新法,對改教家庭中孩子的撫養權作出新的定奪。

如今,警察總長卻扮演起聯邦法院或國會的角色,就算掌管法律事務的首相署部長南希已經指出,警方應該把孩子歸還給擁有撫養權的蒂琶,可是警方依然拒絕行動。這是否意味著我們的警察總長已經自大到可以不理會任何命令,包括部長或法庭的指示?

此例一開,我們不得不問,以后採取法律行動還有用嗎?就算法庭作出了裁決,一旦需要警方執法,警方是否又將自行詮釋?司法的尊嚴何在?

1988年我們有一位自行撤換法官的首相,2014年我們有一位把法官視如無物的警察總長,這是司法的悲哀,也是大馬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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