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充公“阿拉”字眼光碟不合法案‧ “上訴庭裁決 不可當先例” 申請人律師:內政部越權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挑戰充公“阿拉”字眼光碟不合法案‧ “上訴庭裁決 不可當先例” 申請人律師:內政部越權

(吉隆坡30日訊)土著基督徒姬兒愛蘭挑戰內政部長充公其8張印有“阿拉”字眼光碟不合法案,其代表律師爭議上訴庭上週對《先鋒報》禁用“阿拉”字眼的裁決,不可以作為此案的先例。



申請人姬兒愛蘭首席代表律師林興成今日陳詞說,上訴庭裁決不能作為最新案件的先例。

此案也是自上訴庭及聯法院邦針對天主教會週刊《先鋒報》馬來版使用“阿拉”字眼案裁決后,第3宗和“阿拉”字眼有關的案件,隨著《先鋒報》和沙巴婆羅洲福音會(SIB)挑戰“阿拉”字眼禁令無效的努力,皆以失敗告終后,使此案裁決備受矚目。

他說,沙巴和砂拉越基督教徒已經使用“阿拉”字眼稱呼上帝,甚至在尚未成立馬來西亞前,早在1629年之前該區域基督教徒教經文中已使用這個詞。



他力指內政部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已超越憲法權力,因宗教條例是屬于一個州的權限;大馬伊斯蘭發展局(JAKIM)也並非是管理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的合法機構。

聯邦法院七司本月23日以4對3票多數裁決,拒絕發出上訴准令給天主教會,維持上訴庭禁止該教會週刊《先鋒報》馬來版使用“阿拉”字眼的裁決。

判詞關鍵

這起案件判詞具有關鍵性作用,若訴方無法取得上訴准令申請,就意味天主教會將喪失最后上訴的管道,從此不能使用“阿拉”稱呼上帝。

政府本月24日發表聲明,即便聯邦法院維持上訴庭禁止天主教會週刊《先鋒報》馬來版使用“阿拉”字眼的裁決,但基督徒仍可以在教堂進行崇拜時,使用“阿拉”字眼。

內政部律師:充公合法

代表內政部和大馬政府的高級聯邦律師慕哈麗扎說,內政部充公8張印有“阿拉”字眼光碟是合法、合理及符合憲法,並且是在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第9(1)條文權限範圍內。

她在書面陳詞中說,在聯邦憲法第11(5)條文下,享有宗教自由權利並不是絕對。

“在此案中,答辯人已在其宣誓書中明確解釋,扣押8張印有‘阿拉’字眼光碟,是受政府指示以公共安全及程序下進行,而第一答辯人(內政部)已適當地履行其法定職務。”

司法檢討21日裁決

高庭擇訂于7月21日針對土著基督徒挑戰內政部長充公其8張印有“阿拉”字眼光碟不合法案件,提出司法檢討作出裁決。

法官拿督查麗哈週一聆聽雙方代表陳詞后,作出這項宣佈。

申請人代表律師為林興成及安諾沙爾;內政部及大馬政府則由高級聯邦律師慕哈麗扎、三蘇哈山和安迪拉扎里惹代表。

較后,安諾沙爾在庭外詢及其當事人能否取回被充公光碟時說,一切需等到裁決出爐時才能知道結果。

五大宗教咨詢理事會
獲准派代表律師旁聽

法官批淮五大宗教諮詢理事會(即佛教、基督教、興都教、錫克教及道教)代表律師許統義,提出成為此案司法檢討的旁聽律師和法庭之友的申請。

許統義是在林興成陳詞后,提出該項請求,並獲得承審高庭法官(上訴及特別權力組)拿督查麗哈的允准。

他說,東馬大法官丹斯里里察馬蘭尊在裁決天主教會周刊《先鋒報》“阿拉”字眼上訴案件時,曾指錫克教也能使用“阿拉”字眼。

出席此案的旁聽律師計有沙巴福音教會(SIB)代表律師周進源、砂拉越福音教會代表律師黃美錦、馬來西亞聖公會(BSM)代表律師邱進福、大馬福音聯誼會(NECF)代表律師林方士、砂拉越教會協會代表律師沈大衛及沙巴教會委員會代表律師本納斯克等。

新聞背景
基督教光碟含「阿拉」字眼被扣押

砂拉越州馬蘭女子姬兒愛蘭于2008年5月11日從印尼飛抵吉隆坡廉航機場終站時,被內政部援引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第9(1)條文,扣押8張含“阿拉”字眼的基督教教材光碟。

姬兒愛蘭因此于同年8月20日入稟高庭提出司法檢討申請,起訴政府侵害個人宗教信仰自由,並于2010年5月4日獲得高庭上訴及特別權力組法官拿督阿麗扎杜發出准令,上庭挑戰內政部的決定。

在司法檢討申請中,姬兒愛爾蘭要求高庭推翻內政部充公其光碟的決定,並要求高庭諭令內政部歸還所有光碟及宣判她有權利擁有、使用及進口含有“阿拉”字眼的出版品。

她將時任內政部長丹斯里賽哈密及負責執行充公8張光碟的關稅局官員蘇查娜列為答辯人。賽哈密在宣誓書中宣稱,他是基于公共安全利益而決定禁止有關光碟被帶入馬來西亞,但吉兒愛爾蘭不滿兩人的說法,要求傳召他們出庭解釋,但遭高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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