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向馬石油追討稅案‧聯邦法院:不需傳召證人 從法律角度著手審理 | 中國報 China Press

丹向馬石油追討稅案‧聯邦法院:不需傳召證人 從法律角度著手審理

(布城2日訊)聯邦法院裁決,吉蘭丹州政府向馬石油追討石油稅案,僅須從法律角度著手審理,無需傳召證人進行全面審訊。



由于此案仍未進行全面審訊,因此聯邦法院將此案轉交回吉隆坡高庭,審理此案法律問題,所以此案擇定7月22日由司法專員羅絲拉負責審理過堂。

以聯邦法院法官丹斯里阿都哈米為首的法院五司指出,由于此訴訟的訴狀是全面的,加上有關石油特許權協議的結構是無需證人來證明,所以此案沒有必要傳召證人親自來供證,僅需透過電話聯絡取得口頭證據。

違反石油開採協議



吉蘭丹州政府已在2010年8月30日入稟吉隆坡高庭,起訴馬石油違反1974年石油開採法令和石油開採協議,並且追討自1998年開始拖欠丹州的石油稅。

起訴人拿督胡桑在申請書中指出,吉蘭丹索取每年8億令吉石油稅,但是若馬石油已經將石油稅支付給中央政府,而州政府卻贏了官司,馬石油將無法繳付石油稅款給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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