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伊斯蘭宗教理事會增新條例.先離婚再改教公平實用 顏炳壽認同增新條例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森伊斯蘭宗教理事會增新條例.先離婚再改教公平實用 顏炳壽認同增新條例

(吉隆坡6日訊)馬華伊斯蘭法律與政策專案組主任顏炳壽認為,森州伊斯蘭宗教理事會增設新條例,規定非穆斯林必須先離婚再改教的決定,是個公平、具同情心及符合伊斯蘭價值正義性的措施。



他今日發表文告指出,他們歡迎這項新條例,因為這會是一個公平且實用的解決方案。

保護非穆斯林權益

“這不但可以維護伊斯蘭教義,更可保護不想改信伊斯蘭的非穆斯林配偶權益,以避免再次出現一些不負責任的改教人士,利用伊斯蘭法庭或宗教局,來逃避作為配偶和父母應盡的責任。”



他認為,沒改教配偶的權益也需要受到保障,尤其關係到孩子的宗教信仰。

“各造必須以‘森州印裔婦女蒂峇前夫改教風波’為鑑,並參考2009年內閣決定,即孩子改教一事,需獲父母雙方同意下才能進行,以保護孩子權益。”

他也說,其他州屬並沒有相關條例,阻止非穆斯林在未經過配偶同意,私自替孩子改教,因此為了避免蒂峇案再次重演,他們希望各州宗教理事會及宗教局,可以效仿森州實施的新條例。

“一旦實施新條例,就可規定非穆斯林在替自己孩子改教時,出示離婚證書或前配偶的同意書,才能批准他們改教,這也能避免地方宗教局出現偏袒任何一方的嫌疑。”

印裔穆斯林依茲萬于2013年在前妻蒂峇不知情下,為一對分別為6歲和9歲的子女改信伊斯蘭。

雖然芙蓉高庭較后將子女的撫養權判給母親蒂峇,但依茲萬帶走幼子,並在聯邦法院取得暫緩令,暫時無需交出兒子給前妻,直到上訴案審結為止。

憲法專家:他州可仿傚

憲法專家拿督賽沙林法魯基指出,森美蘭州計劃修改2003年伊斯蘭行政(森州)法令,規定欲單方面改信伊斯蘭的非穆斯林夫妻,必須先離婚,值得其他州仿傚。

他說,森州政府修法規定有意單方面改教者,必須先解除在民事法律下的婚姻,對非穆斯林丈夫或妻子是公平的。

“夫妻其中一人改教,卻沒解除民事法下的婚姻,對沒改教的一方是不公平的。對我而言,這是不公義與不符合伊斯蘭教義。伊斯蘭不允許令其伴侶陷入痛苦。”

賽沙林向《星報》指出,森州修改法令,以維護伊斯蘭的尊嚴,是很好的做法,值得祝賀。

他說,改信伊斯蘭者,沒有先解除民事法下的婚姻,引起了問題。

“他們要享有伊斯蘭法律賦予的權利,就得經過伊斯蘭法庭的程序,這不是民事法庭的任務。他們私下改教,沒有通知家人。我認為,改教者進入新生活,原本的生活也告一段落。”

此外,律師公會主席梁肇富指出,修法規定改教者必須先離婚,是正確的步驟,以避免改教爭議事件再次發生。

“我們需瞭解修法的詳情,例如民事法下的婚姻結束后,孩子的監護權應由民事法庭裁決、離婚后共享決定孩子宗教信仰的權利。 ”

律師公會憲法委員會主席費爾道斯認為,計劃中的修法行動,有助釐清灰色地帶與消弭可能出現的衝突。

“從憲法角度而論,非穆斯林改信伊斯蘭之前須離婚,可能牴觸聯邦憲法第11條款,即信仰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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