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耗時 仔細蒐證 打大魚不難只是複雜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調查耗時 仔細蒐證 打大魚不難只是複雜

專訪:大馬反貪污委員會副主席‘防範’拿督慕斯達法
報導:張曉真
(布城30日訊)大馬反貪污委員會副主席(防範)拿督慕斯達法指出,外界有認為涉貪高官顯爵者較難受到法律制裁的印象,其實並不正確;因為從法律角度而言,較複雜的個案需要更仔細證據,調查過程也耗時。



詢及是否越及位高權大的巨額貪污,就不易對付事宜,他說,一些高調檔案,很常面對證人恰好出國;若個案是牽涉國內外交易,該會需經過“司法互助”程序(Mutual Legal Assistance)。

“即我國總檢察署聯繫外交部,以掌握相關資料,外交部接著要指示我國駐外國大使館幫忙尋求當地總檢察署協助,嘗試聯繫該國機構等,如此類推,造成調查過程耗時。

“外界指我們速度緩慢,是因為我們不專業;但我可以很肯定,反貪會是專業機構。”



調查不論身分地位

慕斯達法本是反貪會調查組主任,他日前接任取代原任副主席拿督蘇蒂娜騰出的職位。配合此升擢,他日前接受華文媒體聯訪,暢談反貪努力。

他說,不論身分地位高低,反而胥視有否掌握證據,反貪會也曾試過處理一名低職位者涉貪案件,整個調查程序耗時數年,因為該會找不到證據。

“再者,當我們傳召證人和當事人時,其中一方不在,我們又被迫延遲案件,或者當證人能出席,當事人又不知所蹤,可能是逃走了,我們需派人去找,過程也很耗時。”

另外,由于砂拉越前首長丹斯里泰益馬目被指涉貪案仍未審結,因此他表明不便置評。

“但可以肯定的是,此案尚在調查階段,工作小組也繼續在跟進和討論此案。”

泰益馬目也是砂州新任州元首,他是在2011年開始受到反貪會調查,而在泰益馬目親屬與商業夥伴涉嫌貪污的網絡視頻曝光后,反貪會成立10人調查小組迄今向逾20人錄取口供,查閱近400份文件。

改變貪污需大家合作

慕斯達法認為,私人企業和政府機構需聯手合作,從而改變人民對它們貪污的刻板印象。

他說,坊間或認為私人企業是最會賄賂政府機構的單位,因此前者才是罪人,不過,無論是行賄或收賄,兩者皆有錯。

“若指前者才是罪人,這也有欠公平,或許他們也不情願,可能為了快速競標工程,而被迫行賄。

“若有人賄賂,就必須投訴;切勿一次又一次賄賂下,到一天忍不住了,才做出投報,那對政府收賄的指責公平嗎?

“一些人或許說‘被迫賄賂’,但他給了一次又一次,前后共賄賂了200次,請問這算被迫還是自願的?”

至于一些賄賂數次后,終于覺悟賄賂是不好的,決定舉報收賄者,對此,慕斯達法直言:“我會深表感激,至少成功教育了他人”。

親友同僚若涉貪不偏私

慕斯達法坦言,當他獲悉好友或同僚涉貪污,他是毫不猶豫立即採取對付行動,更親自逮捕對方。

詢及當發現好朋友、手足或親人涉貪,他會否陷入“兩難”局面事宜,慕斯達法直言:“我未曾因此而感到為難,我曾發現好友和同僚涉貪,且是我親自抓人,這名好友也非常諒解我,他知道我的職務和專業,也願意配合和協助調查。”

他也說,至今還未面對親人涉貪的情況;若有,他表明自己不會插手,反而會讓手足介入調查,以示不偏私。

至于會否因為職業關係,朋友逐漸疏遠或減少事宜,他笑言:“與我漸行漸遠者,都是那些‘身有屎’的人;相反,從我加入反貪會至今,朋友圈反而增加不少,因為很多人藉機向我‘爆料’。”

“說我失去朋友?我一點也不這么認為。”

證人庭上翻供最無奈

慕斯達法對于曾有證人在法庭供證時,推翻早前所說而導致被告無罪釋放事宜,感到非常無奈,並指在這種情況下,控方唯有被迫釋放被告,同時以製造假證詞以罪名控告證人。

“在我擔任主控官時期,曾面對證人在法庭上翻供的情況,控方證人最后關頭變成敵對證人(hostile witness),而原因只有證人自己知道。

“敵對證人是指證人在出庭前原本指自己親眼目睹、知道來龍去脈等,但在庭上卻改口說自己沒見過、不知道等證詞,控方在這時是有彈劾程序(Impeachment Proceeding),即釋放被告,並挑戰證人,而主要證人也因提供假證詞,而被判入獄服刑。”

他說,證人改證詞,不排除原因是被告是好友、同事關係。

儘管如此,他說,仍有部分證人是為了伸張正義,絲毫不受外界威脅影響,因為他們認為本身有義務說出事實。

較多人勇敢“爆料”

慕斯達法說,相比從前,現已比較多人勇于站出來“爆料”,因為告密者知道他們的身分受到保密,且對反貪會有信心,知道當局會開檔調查。

“我們曾一度收到400至500多封匿名的告密信函,或許這些告密者擔心受到外來威脅,所以不附上姓名。

“我經常強調,不必寄匿名的告密信函,若有資料就主動向反貪會投訴,以方便當局展開調查,再說,我國有告密者法令和證人保護法令保護舉報人,其實不用害怕。”

他說,除了告密者,反貪會也從媒體報導、國會辯論、州議會討論的事項,皆成為該會掌握資料的來源。

“只要有證據和資料,我們一定採取行動,但不會立即下定論,會按部就班核實資料的真偽。”

證據充足未必勝訴

慕斯達法說,儘管控方擁有足夠證據讓被告入罪,但卻面對各階段法庭,對法律有著不同詮釋的挑戰,換言之,即使有十足證據,也未必能取得勝訴。

他與記者分享其經驗,指曾逮捕一名導致政府在土地賠償事宜,蒙受損失的官員,主控官聲稱掌握十足證據,因此決定提控該名官員。

“當我們去到法庭,法官卻指控方控錯人,稱在法律的詮釋下,應該提控另外一名失信者。”

他說,反貪會在提控程序也曾吃敗仗,但該會沒有放棄,曾試過在地庭敗訴、然后上訴至高庭卻勝訴,時而勝訴,時而敗訴,直言:“這也是法律的美妙之處”。

他舉例,移民局前總監拿督華希末頓和安邦再也市議會前執法主任阿都古都斯涉貪案,都是反貪會曾上訴得直的個案。

因此他否認一些大人物是因為政治壓力,而被控涉貪,通常都會無罪釋放,是一場“政治秀”的說法。

擬增企業責任條款

慕斯達法說,反貪會已向政府和總檢察署探討在2009年反貪會法令中,增加企業責任條款的可能,為公平起見,需仔細去擬定法令細節。

他說,這項企業責任條款,它將有助私人企業營運更透明化,及更有效地打擊貪污,同時也能喚起各大企業家的企業責任意識。

“以前我們都是針對個人採取行動,例如罰款或監禁,但這次將企業對自己的過失負責任,例如企業的董事默許職員賄賂,我們是有權對付該企業。”

此外,他也說,該會也有意從學校開始,灌輸反貪概念給學生。

“若可以,我們也有意從幼兒園教起,孩童或許不懂什么是賄賂,但我們換一個形式去教:‘勿亂接受或拿別人的東西’”。

貪污民調名不副實

反貪會在不久前展開一項“請問最后一次經歷行賄或受賄,是多久以前?”的民調發現,極為少數民眾擁賄賂經驗,唯提及賄賂印象時,卻非常肯定我國貪污問題很嚴重,顯示名不符,其不實。

“例如開齋節期間,交警賣力值勤,發現車主違規,準備開出罰單時,民眾第一印象就是:‘這一定是要咖啡錢!’但這只是印象,實際上執法人員很認真的在幹活。

“我不否認警隊有害群之馬,但不是所有人都貪污。”

另外,他也就“2014年大馬貪污印象指數報告揭露,政黨超越了警察,成為人民心中最貪污的機構”事宜,指民眾將政黨視為“有權有勢和有影響力”的機構,因此比較容易出現賄賂情況。

儘管如此,他說,上述報告只是人民的印象,數據顯示,涉貪的政治人物數量不多,只是它給人民的印象是“最貪”。

“不過,我們應該公平對待每一方,若有證據,不妨主動提出,好讓反貪會建議提控上法庭處理。”

充公財務事主心虛不“挑戰”

慕斯達法說,反貪會曾在沒有證人和證據不足下,暫時充公疑是透過賄賂所得來的產業和財務,但對方最終沒有“挑戰”財務被充公,因為他們心虛。

“我們曾面對沒有證人、證詞和證據都不足情況,當時僅以特定證據,在提控涉貪者前,充公對方產業,可是對方並沒有挑戰我們,也害怕去挑戰。”

他說,反貪會是根據證據和口供辦事,儘管該會是一個獨立和透明的單位,不受任何一方控制或約束,但它並非“一黨獨大”的機構,在司法界,它是分別與總檢察署和法庭,形成三權分立的機構。

“反貪會主要是調查、提控的決定權在總檢察署、法庭則裁決是否有罪,反貪會不能同時扮演查案官、主控官和判官。”

人物背景

拿督慕斯達法

出生地:雪州

學歷:1984年馬大文學系學士
1995年美國紐黑文大學刑事司法管理系碩士

反貪經驗:

1985年加入反貪會

曾在反貪會總部的公關處和經濟調查處任職
吉隆坡直轄區反貪會
霹靂太平反貪會局主任
反貪會總部提控組提控官
反貪會總部調查組秘書處主任
反貪會總部政策監督與協調局主任
反貪會總部規劃與教育處主任
在2004年6月16日至2010年2月28日被借去大馬廉正機構當副主席
2010年3月1日受委為反貪會調查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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