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警員受賄命運不同 1無罪釋放1不認罪 | 中國報 China Press

2警員受賄命運不同 1無罪釋放1不認罪

(吉隆坡7日訊)兩名同樣涉貪警員命運大不同,一名警曹今日被控要求賄金和受賄5000令吉,但不認罪;另一名警官收賄6000令吉則罪名不成立,當場釋放。



兩宗案件皆在同一庭進行,法官是納西爾諾丁。

被控要求賄金和受賄5000令吉的35歲被告蘇菲利塔立共面對3項控狀,分別指他在去年4月2日和6月10日,凌晨12時30分、晚上10時50和晚上7時15分,在吉隆坡金馬警局9樓刑事調查部、反貪污委員會吉隆坡辦公室內和蕉賴一家餐館,以關閉檔案調查犯下傷人罪和蓄意破壞罪的商人兒子為由,向同一華裔商人要求賄金。

被告牴觸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7(a)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24條文下被控,罪成可面對不超過20年監禁、最低1萬令吉罰款或5倍賄金,視何者為高。



納西爾諾丁允許被告以6000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釋外出,並擇定9月9日過堂。

另一方面,一名警官被控受賄6000令吉,因為控方無法出示有力證據,被判罪名不成立,當場釋放。

32歲的被告蘇麗亞蒂去年9月9日被控,根據控狀,被告是在去年1月22日中午1時在吉隆坡十五碑警局3樓刑事調查部,協助釋放涉及打劫的喀麥隆籍丈夫為由,向女子收賄6000令吉,牴觸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a)(B)。


*本網站有權刪除或封鎖任何具有性別歧視、人身攻擊、庸俗、詆毀或種族主義性質的留言和用戶;必須審核的留言,或將不會即時出現。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