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巫前縣長痛失公僕退休金 收賄500監1天罰1萬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詩巫前縣長痛失公僕退休金 收賄500監1天罰1萬

(詩巫10日訊)詩巫前縣長王是盟被控收賄500令吉罪成,今早在詩巫第二高庭被判坐牢1天及罰款1萬令吉。惟控辯雙方都表明不滿此項判決,分別將提出上訴。



被告王是盟是退休公務員,隨著這項判決意味著他將失去養老金及退休金,因此他的辯護律師蔡小煒聲稱,明日即入稟上訴,向上訴庭爭取其當事人能無罪釋放。

據知,反貪污法庭法官迪斯恩是于今年1月20日宣判王是盟無罪釋放,唯控方不滿判決上訴高庭。昨日第二高庭法官李興長基于控方證據充足,推翻反貪污法庭的判決,裁決被告收賄罪名成立,並于今日在答辯人求情后下判。

被告王是盟是通過他的代表律師蔡小煒向法庭求情時說,被告已婚,有3名年齡介于20歲至26歲的孩子。



“他一路來都是公務員,1991年開始任行政官員,較后任詩巫縣長。他曾經獲得多個獎項,包括精明服務獎、卓越服務獎。同時,也因為他讓詩巫縣公署獲得ISO 9000國際認證。”

以儆傚尤

蔡小煒說,雖然法庭會以公眾利益考量優先,但是也希望法庭考量到被告過去長時間服務后提早退休,此案將讓被告失去養老金及退休金的問題。

劉浚豪副檢察司在陳詞時說,公眾利益應該置于個人利益之上,法官應該施以儆傚尤的判決來告誡社會人士,即司法絕不對涉貪行為妥協。

他說,身為詩巫縣長的被告膽敢向律師受取賄金,法官對此案件應嚴判,才會更為恰當。

法官在聽取雙方陳詞后宣判,他考量控辯雙方陳詞、案件情況及被告與公眾利益后,宣判被告坐牢1天及罰款1萬令吉;或坐牢6個月取代。王是盟有繳付該項罰款。

新聞背景:無罪釋放 控方上訴

據案情顯示,王是盟是于2013年4月10日被控貪污罪名。控狀指他于2011年12月13日早上11時15分,在三洋大廈疑收取一名男子的500令吉。此舉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17(a)條文,並可在同法令24條文下判。

控方傳召10人出庭作證。承審的反貪污法庭法官迪斯恩于2013年10月25日裁決被告表面罪名成立。較后,辯方也傳召4名證人出庭供證,包括詩巫省長沈國基、會計書記及一名商人。

基于辯方在自辯中成功挑起疑點,即被告所收的款項僅是私人贊助,構不成貪污行為,而且縣公署是不會對私人贊助的經費開收據,因此法官在今年1月20日判他無罪釋放。控方不滿這項判決,入稟高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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