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通譯員、讀案情、呈證物 地庭草率高庭放被告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沒通譯員、讀案情、呈證物 地庭草率高庭放被告

(怡保11日訊)審訊時沒有通譯員、沒有向被告讀出案情及出示證物等,如此草率的地庭審訊,導致因擁毒品被判坐監的印裔男子上訴至高庭時獲判勝訴,當庭釋放。



上訴人蘇魯巴南(38歲)由于不滿地庭早前的判決,上訴至怡保高庭,法官認同地庭的審訊過程過于草率,宣判被告上訴得直,無罪釋放。

蘇魯巴南面對的2項控狀,首控狀指他在去年10月8日下午2時40分,在華都牙也一住家,擁有約3.87克海落英,抵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可在第39A(1)條文下被判。

次控狀指他在相同時間與地點,擁有約5.3克單乙醯嗎啡(monoacetylmorphine),抵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A(2)條文。



蘇魯巴南曾在今年2月19日,針對這2項控狀被地庭宣判罪成,首控狀坐牢3年兼鞭笞3下,次控狀遭判監禁8年兼鞭笞10下,上訴至怡保高庭。

蘇魯巴南的代表律師蘭吉星受詢說,被告在地庭面對審訊時,出現上述的司法程序失誤,顯示被告未在公平情況下,遭受法律制裁。

他說,高庭法官諾琳接受他提出的論據,即早前的審判過于草率,因此宣判其當事人的上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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