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執行員123控狀罪成 挪用逾61萬監10年
(新山29日訊)巫裔企業財務執行員被控7年前挪用公司61萬8000令吉,面對123項控狀的罪名成立,今日被判監禁10年。
被告依斯干達奧曼(43歲),他將針對新山地庭的判決,向高庭提出上訴。
控狀指被告于2008年至2011年期間,私自開出公司的123張支票,以挪用61萬8000令吉公款作為私人用途,牴觸刑事法典471條文(偽造假文件)。
被告于去年11月在新山第二地庭提控時不認罪,並通過律師蘇峇斯要求審訊。
經過近一年的審訊,承審法官莫哈末嘉米爾今日宣判被告坐牢10年,並歸還挪用的61萬8000令吉;若被告無法歸還款項,則以坐牢6個月取代。本案主控官是傑斯敏副檢察司。
被告的代表律師蘇峇斯在庭上提出,被告將上訴至高庭,法官因此允准暫緩執行判決,被告獲准以8萬令吉保釋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