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會修正法一讀 註冊官擁執法權力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公司委會修正法一讀 註冊官擁執法權力

(吉隆坡13日訊)國內貿易、合作社及消費部副部長拿督巴杜卡阿末峇沙今日向國會提呈2014年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修正)法案一讀,以讓大馬公司委員會總執行長身為註冊官(pendaftar)可在總檢察署書面允許下,向違例者發出傳票。



該法案新增了2001年大馬公司委員會法令第20A至J條文,闡明該委員會總執行長必須是註冊官,而他有權發出任何指南、傳播資訊、採取行動、發出或更新執照、吊銷或取消執照。

2014年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修正)法案也修訂母法第40條文,允許部長可以在公司委員會的建議下,修訂註冊官、副註冊官、助理註冊官的職責和工作;擬定在此法令下所徵收的收費;處理上訴事宜等。

允進入建築物內搜查



該法案註冊官的權力和工作範疇,即批准、取消或吊銷執照以及執法權力;註冊官也將擁有一名警員在刑事程序法典下所持有的權力。

法案闡明,註冊官有權發出書面指示要求個人或機構提供相關資料,也可以前往任何場所或地點進行檢查,並且有權進行調查違反在第20C條文下所發出的指南、指示或通令。

註冊官也可在合理情況下進入建築物內進行搜查,同時在充分理由下,通過書面要求違法者交出護照,不遵從相關指示者可被逮捕並帶上法庭。

貿消部今日也配合修訂大馬公司委員會法令,一併提呈2014年商業註冊(修正)法案及2014年有限責任合夥(修正)法案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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