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室內橫幅須賠律師公會 聯邦法院允隆市局上訴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強拆室內橫幅須賠律師公會 聯邦法院允隆市局上訴

(吉隆坡15日訊)聯邦法院今日發出上訴准令給吉隆坡市政局,以就上訴庭諭令隆市政局需賠償1萬2320令吉給律師公會的裁決提出上訴,以裁決隆市政局未來是否僅能批准懸掛商業廣告。



以聯邦法院法官丹斯里蘇里亞迪為首的五司,今日基于隆市政局提出申請符合司法法院法令第96條文的要求,即聯邦法院所做出裁決將關係到公眾利益,所以法庭決定聆審訴方提出的上訴。

大馬律師公會于2009年入稟高庭,針對數名吉隆坡市政局官員在2007年12月9日,闖入位于吉隆坡的律師公會建築物及拆下掛在室內的橫幅,起訴吉隆坡市長。

官員行動不合法



律師公會在訴狀中指出,隆市政局的行動不合法及違憲,同時也向答辯人尋求特別賠償、普通賠償、懲戒性賠償等。

隨后,吉隆坡市長在答辯書中否認市政局官員的行動是不合法,並稱官員進入律師公會建築物,是因律師公會沒有根據1982年廣告法令(聯邦直轄區)申請准證懸掛有關橫幅。

高庭于去年9月26日裁決大馬律師公會勝訴,並諭令市政局做出320令吉特別賠償和1萬2000令吉普通賠償。

較后,隆市政局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但遭上訴庭駁回,並諭令隆市政局必須就拆毀懸掛在大馬律師公會建築的有關2007年人權日慶典橫幅,賠償1萬232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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