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讯)根据我国法律,任何男性只要跟16岁以下少女发生性关系,一律都算强奸罪!
警方昨晚发布文告,证实已逮捕涉嫌“车震”的情侣嫌犯(22岁及17岁),由于女方属于18岁以下未成年少女,因此一些网民一度误以为男方涉及强奸罪名。
不过,根据我国法律,虽然18岁才被定义为“成年人士”,但女方合法发生性关系的年龄,被定为16岁。
依据刑事法典376(强奸)条文,若和16岁以下少女发生性关系皆属于强奸,无论女方是自愿与否,涉及和她发生关系者都被视为强奸犯,需面临法律制裁;一旦罪成,将面对最高监禁20年另加鞭笞。。
因此,在情侣车震案件上,若女方坚持没有被强迫,那么预料警方无法援引强奸罪名调查及提控男方。
警方较可能援引其他的条文,包括刑事法典377D条文(与另一人发生任何破坏体统的猥亵行为),即在公众场合发生关系,在该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最高2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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