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1日讯)上诉庭法官拿督哈达丽雅说,在推事庭的自辩阶段中,辩方(沈可婷的代表律师)就鲁莽和危险驾驶罪进行陈词,而控方则针对鲁莽驾驶进行陈词,确实存在混淆。
“在第一个高庭时,控方称他们是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而两个高庭则以鲁莽驾驶和危险驾驶两项罪名要求自辩。”
她强调,沈可婷必须知道所面对的控状。
“在法律之下,这种两罪并诉或控状有缺陷将带来什么影响?”
她说,上诉庭参考过往的案例显示,若没有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63条文,所有的控状都是不合法及无效的。
“所以第二名高庭法官以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将上诉人定罪时,这项控状无效及不合法,是站不住脚的。”
她续说,这就是为何控方无法回答高庭法官是针对鲁莽驾驶或危险驾驶,来裁定沈可婷罪名成立。
“若控状有缺陷,所有罪名都是无效的,正如上诉人律师(郑宝德)所言,这项罪名是在不存在的法令下被定罪。”
相关新闻 >>◤8少年骑士被撞死案◢ 上诉庭认同推事庭裁决 事故无法避免“必须有某种特定的指控和罪行。以控状存在缺陷为由,仅以这个理由,这个上诉应该被允许,无需讨论有关表罪的问题。”
哈达丽雅指出,本案的指控并不正确,含有缺陷的控状也不正确,所以两者都不符合法律。
“这是上诉人的权利,根据法律要求控状必须正确,定罪也必须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