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男扮女裝違憲 森伊刑法條文被判無效 | 中國報 China Press

禁男扮女裝違憲 森伊刑法條文被判無效

(布城7日訊)3名變性人挑戰1992年森州伊斯蘭刑事法違憲案,上訴庭今日作出標杆性裁決,允許患上“性別認同障礙”(GID)的男穆斯林穿女裝。



以法官莫哈末希山慕丁為首的上訴庭三司今日裁決,森美蘭州伊斯蘭刑事法中禁止“男扮女裝”的第66條文條文違憲,並承認變性人們男扮女裝的權利。

“我們認為,第66條文是屬于無效(invalid),並且已違憲(unconstitutional),不符合聯邦憲法第5(1)條文、第8(1)條文和第8(2)條文、第9(2)條文及第10(1)(a)條文。”

因此,三司宣佈允許這項上訴得直,各造必須各自負責堂費。



3名變性人早前以違反聯邦憲法賦予權益為由,首度挑戰森州伊斯蘭刑事法,要求進行司法檢討的訴訟裁決。

三司指出,他們根據這些條例批准這項司法檢討申請,即1992年森州伊斯蘭刑事法不符合聯邦憲法第5(1)條文、第8(1)條文和第8(2)條文、第9(2)條文及第10(1)(a)條文,因此它屬于無效的。

另兩名會審的上訴庭法官,是拿督林玉蘭和阿茲雅。

3名上訴人雖沒有出庭,但有多名變性人支持者,出席聆審這宗首度以違反聯邦憲法賦予的權益為由訴訟;支持者聞訊后,莫不拍掌歡呼,一些姐妹在庭外也開心得互相擁抱。

婦女援助中心、婦女行動組織、律師公會、姐妹要正義(Justice for Sisters)組織、大馬精神健康協會及其他非政府組織,皆有派代表前來聆審裁決。

姐妹要正義感激判決

姐妹要正義(Justice for Sisters)組織顧問妮霞阿尤說,非常開心和感激上訴庭法官作出正面判決,更重要是3名上訴人姐妹將不會被送入監獄。

她也感謝媒體這些年來給予這宗案件作出正面報導,引起社會大眾對跨性別族群的關注。

她在庭外告訴記者,起訴人挑戰森州伊斯蘭刑事法,是森州的一項關鍵性判決,此案從伊斯蘭法庭到上訴庭採取民事訴訟,為時3年,終于上訴得直。

此外,該組織發言人蒂拉格也說,非常開心,因這項判決是符合基本人權,是一個好的開始,推廣和維護人權,並希望能減低外界對跨性別族群的歧視和暴力行為。

她說,該組織最近抽樣調查,在76名受訪者當中,有37人是曾經在全國各不同地方被逮捕,當中25人更遭各州部門包括宗教局、警員、市議會官員的暴力相向。

“我希望這項標杆性裁決,也能更進一步鼓勵其他州屬採取同樣措施,維護跨性別族群的權益。”

剝奪上訴人生活尊嚴

法官莫哈末希山慕丁指出,森美蘭州伊斯蘭刑事法第66條文禁止上訴人以及所有患有“性別認同障礙”的男穆斯林“男扮女裝”,懲戒任何違反禁令的人士,這已剝奪上訴人的生活尊嚴。

他在長達33頁書面判詞中說,此條文已違反了保障人民生活及個人自由的聯邦憲法第5(1)條文。

他說,上訴人代表律師的論點,即此條文已對上訴人以及所有“性別認同障礙”患者,帶來深遠影響,因他們視“穿女裝”為生活中一部分,而必須冒著被逮捕以及提控上庭的永久性風險。

他也認同,該條文也已影響上訴人應有的生活尊嚴,讓他們生活變得更不安全及脆弱。

“我們認同訴方的論點,即第66條文已迫使訴方繼續在痛苦、受侮辱及不確定的情況下生活;因此他們尋求法律,希望能夠重獲生活尊嚴,以及能被視為國家的平等公民。”

對性別認同障礙患者不公平

莫哈末希山慕丁形容,1992年森州伊斯蘭刑事法第66條文已否決3名上訴人的法律平等保護權益,因此這是具有歧視成分及壓迫性條文。

他指出,聯邦憲法第8(1)條文保障,在法律面前人人的權益以及法律平等保護權益。」

他強調,3名上訴人是患有性別認同障礙的男穆斯林,他們打扮成女性以及希望被認同為女性的慾望,已被視為是一種“醫療狀況”(Medical Condition),而目前並沒有相關科學證明,這種“醫療狀況”可通過藥物及心理治療治癒。

“森州政府忽視以及不公對待‘性別認同障礙’患者,令他們必須在此條文下,面對法律制裁。”

莫哈末希山慕丁補充,這些變性人因而將離開住家,以便以外出謀生和社交時被逮捕、扣留以及遭提控。

希山:法官裁決違背證據

莫哈末希山慕丁認為,芙蓉高庭的裁決,是站不住腳以及違背證據的(contrary to evidence),存有該名法官個人感受以及偏見。

他說,此案提及“性別認同障礙者”,不幸的是,高庭法官完全不能夠瞭解,這是無法辯駁的醫藥證據。

他說,芙蓉高庭判決,指制定1992年森美蘭州伊斯蘭刑事法第66條文的目的,為防止形成更大的傷害,因男性擁有陰莖以及有欲望,他們變性后,就會受困于同性戀關係,這也是造成感染愛滋病毒的其中一項原因。

“上訴庭認為上述原因是沒有(法律)基礎的,並對上訴人及‘性別認同障礙’ 患者有欠不公平,此案完全與同性戀無關。”

新聞背景
3變性人被禁穿女裝

3名被指牴觸1992年森州伊斯蘭法66條文的變性人,分別是莫哈末朱查里(27歲)、蘇古嘉尼(28歲)、旺法依羅(30歲),他們都是新娘化妝師。

他們因為不服森州伊斯蘭事務局(JHEAINS)對他們採取行動,而把該局、局長、執法組主任、檢控組主任與森州政府列為第1至第5答辯人。

芙蓉高庭早前于2012年10月11日駁回他們申請,並禁止他們繼續作女性打扮;法官拿督西蒂瑪麗亞當時指出,即使已完成變性手術,變性人仍必須清楚,身為穆斯林就應該遵守伊斯蘭法令,他們作女性打扮舉措已違反有關法令。

在該第66條文下,任何男扮女裝者,一旦罪成,將面對最高6個月監禁,以及罰款最高1000令吉。

資料庫
何謂性別認同障礙

性別認同障礙(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GID)亦稱性別焦慮癥(Gender dysphoria),是一個由心理學家和醫生定義的精神醫學用語。

是指一個人在心理上,無法認同自己與生俱來的性別(一般來說指生理性別及引申的各項標籤),相信自己應該屬于另一種性別。這是一種精神醫學上的分類定義,通常用來解釋與變性、跨性別或異性裝扮癖相關的情況。性別認同障礙也最常應用在變性人醫學診斷上。

性別認同障礙最主要的症狀是“性別躁鬱‘(gender dysphoria),是指對自己本身的性別感到非常不舒服的情況。(資料取自維基百科)

為正義鬥爭掀新篇章
跨性人組織讚判決

(吉隆坡7日訊)跨性人組織“Diversity?異樣”指出,他們讚揚上訴庭判處森州伊斯蘭刑事法第66條文(禁止男扮女裝)違憲的判決,並指以拿督莫哈末希山慕丁法官為首的三司維護憲法的勇氣,為跨性群體的正義鬥爭掀開了新的篇章。

該組織指出,上訴庭指有關條文“具壓迫性、貶低相關人士及不人道”的判詞,顯示該裁決是參考了醫藥及科學証據,也充分借鑒了現今的國際人權論述及規範。

“我們希望此項判決能達到標杆之效,並預見此模式能得到效仿,以挑戰及推翻其他州屬類似的不公法律。此案裁決于國內的性別平權運動扮演重要角色,使得國內的性別平權運動有突破進展,同時有助于之后爭取LGBT權益的法律案件。”

顏炳壽:法官詮譯憲法
保護少數人免被壓迫

獨家報導︰歐玉萍

馬華伊斯蘭法與政策組主任顏炳壽指出,上訴庭法官在“3名中性人挑戰森州伊斯蘭法令”案中對聯邦憲法的詮譯,就是一定要保護少數人免被多數人壓迫。

他說,可能一些人不認同女扮男裝或男扮女裝,而憲法的存在是要確保少數人的權利不受歧視,否則就會出現很多道德警察,如此一來就沒完沒了。

他指出,法律的制定並不是要干預每個人的生活規範,當然一些場合或地方會有限制服裝,或特殊場所因禮儀要求而需要尊重,如國會、王宮或是政府部門。

民事庭是最終裁決者

他指出,所謂的少數人可以是3%、或30%,甚至49.95%。

顏炳壽今日接受《中國報》詢問時指出,這宗官司的重大意義在于民事法庭明確表達民事法庭是聯邦憲法的詮釋。

“上訴庭判決很明顯重申民事法庭憲法地位,任何州屬如果有條例或法令違反憲法,民事法庭可以宣判違反憲法而無效。”

他也認同起訴人不要求民事法庭檢討伊斯蘭法庭的裁決,反而挑戰授權伊斯蘭法庭下判的權力條文法,伊斯蘭法庭權力源自州法令,當民事法庭宣判有關條例違憲時,就變成無效。

他說,任何關係憲法的詮釋,民事法庭是最終裁決者。

詢及上訴庭這項裁決是否也意味其他州屬伊斯蘭法令相關條文無效時,顏炳壽說,這不能一概而論,上訴庭裁決只是判例,其他州屬若出現相同個案,遭對付者如有不滿可以到民事法庭挑戰有關條例違憲。

他也指出,依據司法程序,此案答辯人如果不滿上訴庭裁決,他們還是有機會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屆時再由聯邦法院做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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