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劫強姦婦女上訴案 青年改判監22年鞭10下
(檳城14日訊)控方不滿在南北大道攔劫及強姦夜歸巫婦的印裔青年,兩罪僅需坐牢7年兼鞭笞4下,今日提出上訴得直,高庭法官推翻地庭原判,改判被告必須入獄22年兼鞭笞10下。
法官改判被告強姦罪服刑15年兼鞭笞10下,且刑期與搶劫罪分開執行,被告之前被判的槍劫罪是坐牢7年,兩個判罰由2012年9月27日被捕日算起。
法官拿督惹馬尼也斥責被告無人性,只有禽獸,才會幹下類似罪行,視大馬為沒法治的國家。
法官痛斥被告
他也痛斥被告犯案前,根本沒想到家中還有年邁雙親,至今才來求情指需照顧他倆。
被告蘇叻斯(23歲),未聘請律師,親自向法官求情時要求給他機會改過自新。
他說,其父母年事已高,父親60多歲,母親50多,尚有妹妹仍在求學,需要他照顧。
被告于今年6月3日在3名証人供証后,才向北海地庭改口承認強姦與搶劫罪,結果強姦罪被判監7年兼鞭笞4下,搶劫罪坐牢7年,刑期同時執行。
控方認為刑罰過輕,上訴檳高庭,要求加重強姦罪刑罰,並央求刑期分開執行,結果上訴得直。
被告的強姦罪指他在2011年9月9日凌晨1時15分,在威南南北大道南下160.8公里處,強姦41歲巫裔婦女,觸犯刑事法典376條文。
此罪最高刑罰是坐牢20年,並可另加罰款或鞭刑。
新聞背景
掠奪財物後輪姦
根據案情,夜歸的受害人當時獨騎摩哆擬回返住家,途中發現被一輛由兩名印裔青年乘騎的摩哆跟蹤。
當受害人駛至雙溪峇甲南北大道休息站附近時,兩名印青趨近,后座乘客伸手捉住受害人的摩哆扶把,逼她駛至路旁,熄掉其摩哆引擎后,脫下頭盔攻擊她,導致她倒地后,掠奪其財物后,將她拖入叢林輪姦。
過后,事主發現有車燈朝他們方向駛來而揚聲呼救,兩名印青快速離開現場,到場的巡警發現女事主后,將她送入醫院。
被告過后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