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讯)律师李淑桦指出,移民局的扣留令长达14天,造成查案官有机可乘。
她今日透过面子书指出,反观拥有类似权力的警方在刑事程序法典117条文下,必须于24小时向推事申请扣留令以便进行调查工作,每次的扣留令都只是数日而已,不是一次过14天,以免警方滥权。
“移民案件在法庭下判之后,即使被告马上缴付罚款也不被允许马上回国,他们必须等候总检察署的遣送文件批下并送到扣留所之后,才能安排购买机票回国;等待期间,他们将被视为罪犯般关在扣留中心,时间可以长达30天。
“这样的做法,又为执法官员提供贪污舞弊的机会。”
对此,李淑桦指出,由于种种侵犯人权的法律没有受到适当的修改,造成执法人员可以用各种保卫国家安全的堂皇理由而继续进行他们的不法勾当。
“为了避开被关进环境恶劣的扣留中心,被扣留者因而成为了饥饿豺狼的猎物。
“也许,现在应该是政府对移民局动大手术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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