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23日综合电)台湾陆姓妙龄女子到医美诊所接受抽脂及丰胸手术,因诊所手术室设备不完备、施打麻醉药过量发生癫痫症状,却未采取足够急救处置,造成缺氧性脑病变,急救不及死亡;高等法院更一审认定诊所有重大过失,判决林姓、池姓两位医美诊所负责人应连带赔偿陆母178万8474台币(约26万令吉)。可上诉。
陆母主张,林男、池男于2013年5月共同申请设立医美诊所,池男劝说当时28岁的陆女接受抽脂及丰胸手术,但该诊所手术设备和急救设施均有所欠缺。
2013年6月23日傍晚,池男等人在未评细评估陆女身体状况,竟对陆女施行抽脂等手术,到当晚9时40分结束抽脂。
不久,池男为陆女施打麻醉药,晚上9时45分,陆女因长时间抽脂致大量体液及电解质流失,且施打麻醉药剂过量,引发癫痫症状,诊所未立即处置,林男直到晚间10点8分才打电话通知救护车急救,但因为诊所无足够急救设备,导致陆女发生缺氧性脑病变,虽送医急救,仍于7月25日上午因缺氧性脑症并发肺炎致神经败血性休克死亡。
陆母质疑诊所有重大过失,向法院提告,要求林男、池男连带赔偿扶养费、丧葬费、看护费、精神慰抚金等2404万多台币(约350万令吉)。
林男辩称,此意外是因陆女服食K他命、摇头丸、抗忧郁药等造成麻醉时导致脑部及过敏,麻醉和陆女脑部缺氧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他没有过失。池男指出,对陆女施行手术,并无过失。
台北地院不采信林男、池男辩词,判决林、池两人需连带须赔偿陆母337万多台币(约49万令吉)。林、池2人不服,上诉高等法院。
高院审理认为,诊所为陆女实行抽脂手术时,手术室并不符合手术室设置标准,且诊所打麻醉药物过量导致陆女抽搐,但诊所未即时监测她的生命征象,也未采取足够之急救处置,造成陆女缺氧性脑病变,继而并发肺炎致败血性休克死亡,须负赔偿责任,仍判林、池男应连带赔偿陆母337万9472台币。
至于林男质疑陆女服用摇头丸、抗忧郁药等物,造成麻醉时导致脑部及过敏等结果,高院审理后已排除该可能性。
林男、池男不服判决,担起上诉,最高法院将精神慰抚金、丧葬费及扣除刑事补偿金等费用判决应赔偿确定外,将全案废弃发回高院更一审审理。林、池2人主张,对陆女进行急救措施符合医疗常规,亦未延迟通知救护车,陆女的死与手术间无因果关系,另外,陆母在陆女死亡后已领取730多万台币(约106万令吉)的保险金,并非不能维持生活,不应请求扶养费。
更一审审理采信一、二审的相同见解,认定医美诊所有明显过失,和陆女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有赔偿责任。
更一审审酌陆母另有一名子女,死亡的陆女负担陆母的扶养义务应仅为2分之1,重新计算后,认定林、池应连带赔偿陆母178万8474台币。
文:台湾自由时报
图:台湾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