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符國際人權法 強制性死刑應廢除
(吉隆坡11日訊)國內多名人權律師一致反對大馬強制性死刑,並建議政府廢除此刑法制度,以符合國際人權法。
他們認為,若要廢除死刑如此不人道及殘忍的刑罰,首先應廢除制度,讓法官能根據罪行嚴重性及考量環境因素下,裁決罪犯的刑罰。
執業律師阿都拉昔依斯邁說,大馬實施強制死刑主要是面對3項問題,第一:不允許一名法官考量一宗獨特個案的情況,而是基于案情事實作出裁決。
“第二:法官沒有權力、沒得選擇,卻須審理死刑案件,死刑趨向不成比例施加予窮人和少數族裔身上。
“第三:犯罪人士應獲得嘗試改過自新的機會,從錯誤中學習,並符合法治社會的規律。”
阿都拉昔依斯邁今午出席由席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和大馬人權組織主辦“大馬強制性死刑刑罰”論壇時說,大馬實施強制性死刑制度,是違反國際人權法,也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特別是第6(2)條文。
每個人有生存權力
他解釋,在此公約第6條文下,每個人都有生存權力,這個權力應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剝奪其生命。
他強調,大馬實行強制死刑制度,並不符合國際人權法的範疇內“最嚴重的罪行”的要求,因此,大馬應該廢除並停止其強制性死刑制度。
另一名律師鄭興風吁請政府廢除死刑,因強制性死刑是不符合憲法。
他說,根據聯邦憲法第5條文,沒有任何人應在法律下,被剝奪生命或人身自由的保存。
他提及在我國,可判處死刑的罪行包括販毒、意圖致死、致傷、監禁及交由最高元首發動戰爭。
60%受訪者不知“強制性死刑”
人權律師雲大舜指出,隨著大馬律師公會向1500名國人進行的民調結果顯示,有60%受訪者不知道國內存有“強制性死刑”制度。
他認為,我國人民應該提高對“強制性死刑”的認知度。
“不過,也有25%至44%的受訪者指可接受大馬的死刑制度,但是,若國人了解‘強制性死刑’的話,肯定會作出反對。”
他促請政府和國會議員通過國會會議提呈廢除有關刑罰,並指若無法通過國會方式來廢除“強制性死刑”,也可通過修改聯邦憲法第5條文(人身自由權利)。
雲大舜說,在我國的毒品案審訊時,一旦所擁有的毒品重量超過15克,就會被控死刑罪名,而他認為,隨著我國有“強制性死刑”制度,才會讓法官的裁判權受到限制。
安碧嘉:影響民主程序
納吉不應起訴媒體
全國人權協會主席拿督安碧嘉說,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身為一國之首,不應該起訴媒體,因為這將會帶來負面的影響,包括影響民主程序。
安碧嘉說,在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前,訴方都會發出律師信要求解釋,而納吉也理應可通過如此的方式回應,而非直接帶上法庭。
她舉例,檳城首長林冠英起訴《馬來西亞前鋒報》時,前者是因為對方在發出律師信要求解釋時不受理會,林冠英才決定正式起訴該報。
安碧嘉質疑政府議決保留煽動法令的原因,是否為了掌握更大的權力。
安碧嘉希望可邀請納吉出席對話會,以談論保留的原因。
她指出,我國明年將是東協輪值主席,而作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成員之一,我國不應該再存有這樣的法令。
較早前,努嘉茲蘭提及我國社會不應該有太多的“西方的民主概念”,安碧嘉反駁,民主概念不能夠被分成東方或是西方。
努嘉茲蘭:煽動法維持和諧
公共賬目委員會主席兼巫統埔萊區國會議員拿督努嘉茲蘭表明支持政府保留1948年煽動法令,認為此法令沒有問題,問題在于當局如何運用。
他說,煽動法令是為了管制人民的行為,以確保維持國家和諧和穩定,因此認為政府保留此法令是正確的做法。
他也說,大馬社交網絡使用者是全世界最發達的國家之一,像面子書和推特用戶以城市居民佔多數,他們的自由言論提高了,故受到煽動法令影響也相對提高。
此外,努嘉茲蘭指出,沒有人能在煽動法令下豁免,即使其本身身為國會議員也一樣。
他說,煽動法令在我國已有60年的歷史,而且在外國人看來,該法令是必須存在的。
邁向言論自由須改變心態
前學運領袖阿當阿里質疑,為何我國獨立至今依然還在討論言論自由?
“馬來西亞還有6年就是2020宏願,為何到現在還繼續討論這課題?”
他說,每個人可以接受言論的程度不一樣,有些言論有人可以接受,有人則不能,因此,若要真正的邁向言論自由,就必須改變心態。
阿當阿里也說,現在的大學生不僅面對煽動法令等的法律壓力,就連校方也會針對一些對國家政治發表意見的學生,以大專法令對付他們。
阿米爾韓沙:執法員索賄助逃死刑
執業律師阿米爾韓沙說,許多執法人員在調查與死刑有關的案件時,公然向嫌犯或家屬索賄,以“協助”被告逃過被判死刑的控狀。
他指出,有被告家屬告知,有人主動接觸他們並指只要肯給一定數目的金錢,就能修改為變成低刑罰的控狀,例如將販毒修改為擁毒。
他說,被告家屬通常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或會為了“協助”被告逃過死刑而妥協。
“不過,這讓被告家屬陷入兩難,試想若在繳付款額后,控狀依然一樣,他們不但不能上法庭討回公道,也不能主動到反貪會投報,因行賄是一種罪行。”
他說,根據刑事法典,在販毒的案件上,只要證明相關的毒品是由被告所保管控制,就可推定被告擁有的就是毒品,因此,辨方在位被告辯護時,必須反駁控方的相關推斷。
罪行 | 強制死刑的法律條文 |
販毒 | 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條文 |
開槍、私藏槍支、彈藥和爆炸物 | 1971年軍火法令(增加刑罰)第3條文 |
意圖致死、致傷、監禁及向國家元首發動戰爭 | 刑事法典第121A條文 |
謀殺 | 刑事法典第302條文 |
綁架勒索 | 1961年綁架法令第3(1) 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