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媒體委會受促 撤銷對電台BFM罰款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多媒體委會受促 撤銷對電台BFM罰款

(吉隆坡17日訊)獨立新聞中心促請大馬通訊與多媒體委員會,撤銷對英文商業電台“BFM”的罰款,該電台因在10月21日訪問美國宗教學者禮查阿斯蘭,觸及“阿拉”字眼課題,遭罰款1萬令吉。



該中心認為,該委員會應該廢除任何直播需要預先尋求批准的條件,因為有關條例對廣播員會產生寒蟬效應,日后會過于謹慎。

該中心執行主任索妮雅和紀潔克(譯音)發表文告指出,有關罰款舉動是侵犯言論自由和破壞媒體自由。

“馬來西亞局內人”昨日報導,“BFM”被指違反內容應用服務供應商(CASP-I)執照條件,以及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06(3)條文,而“BFM”的消息來源透露, 該電台將向多媒體委員會提出上訴。



文告也指出,大馬通訊與多媒體委員會必須確保所發出的執照是符合聯邦憲法第10條款,即保障言論自由。

它說,任何言論自由的限制只能夠通過國會,以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落實,並指此舉破壞言論自由的人權標準。

播美宗教學者訪談
BFM堅持有遵守條例

英文商業電台“BFM”堅持在播出訪問美國宗教學者禮查阿斯蘭,談“阿拉”字眼課題時,都有遵守政府嚴格條例。

該電台執行董事馬烈阿里在文告中指出,該電台至今還未決定下一步行動,但會在“適當時候”才回應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

他說,他們是在去年12月9日接到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來函,並列出該電台牴觸內容應用服務供應商(CASP-I)執照條件罪狀,並指一切與伊斯蘭有關的節目都需預先獲得相關當局許可,以取得勸告。

他也說,來函也指該電台不應該提供違反社會文化和道德價值的內容,因此牴觸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06(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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