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玉葉奸殺案‧供詞與供證嚴重矛盾 被告父親證人資格被彈劾
(亞羅士打30日訊)“朱玉葉奸殺案”,高庭今天基于證人兼被告父親拿督查阿法,在庭上供詞與向警員供證時出現嚴重矛盾,彈劾其證人資格,讓此案進入案中案。
高庭司法專員拿督莫哈末查基指出,經詳細查閱和比較查阿法供詞,并在考量其供詞的嚴重矛盾后,他批准控方彈劾證人申請,推翻查阿法的誠信。
主控官沙林隨即傳召目前隸屬檳城高淵警局的再納助理警監上庭,再納于2012年1月22日為查阿法錄取口供。
警官供證被提醒
再納被辯方律師三蘇詢及細節時,頻頻說不記得、不確定,司法專員提醒對方身份是高級警官。
三蘇直指查阿法當天並非被召去吉打警察總部錄口供,而是前往雙溪大年警局后,獲知被告被囚禁在該處,特與妻子趕來看兒子,卻突然被叫去錄口供。再納指這不正確,因為前一天吉州刑事調查主任拿督查卡利亞召見他,要他隔天向查阿法錄口供。
三蘇問再納,銷毀或協助銷毀刑事案證物如刀子是否屬刑事罪時,對方直指是;他再質問再納,若查阿法果真與妻子及被告把刀子扔掉,為何不馬上捉人。
再納說,他已知會上司,對方沒下指示,但他同意三蘇說法,即本身在允許查阿法離開警局后才詢問上司,而非暫停錄口供馬上請示。
三蘇仍追問再納,若有人承認銷毀刑事證物,他是否可在無須逮捕令或上司指示下捉人時,再納坦承是,三蘇總結,事實上查阿法並沒把刀子扔掉時,再納卻不同意。
辯方律師戳破證人撒謊
再納被主控官盤問時說,他為被告父親錄口供后,一直到上庭,間中從未與對方見面。
但在辯方律師盤問時,就戳破証人口供是謊言,因為証人曾在被告去年被判無罪釋放3、4個月后,邀請查阿法出席一項聚會,再納這才承認有此事,並同意在聚會上與查阿法如朋友般交談。
另外,再納告訴主控官,當時他在吉打警察總部刑事調查組服務,接獲上司指示后為被告父親錄口供。
“當時只有我們2人,我告訴他必須回答所有問題,不過若他認為有關答案將導致他涉及刑事指控,可拒絕回答。”
再納聲稱,錄完口供后還問對方是否同意供詞、有何修改或增加、是不是出于自願,對方都說是,他再給對方10分鐘時間閱讀,才要求對方在每一頁簽名,過程沒強迫、恐嚇。
或傳召吉刑事調查組前主任
主控官及辯護律師可能會傳召吉打州刑事調查組前主任拿督查卡里亞上庭作證,他目前任職于彭亨。
此案主控官紀偉倫副檢察司在休庭后,接受記者詢問時如是指出。
辯護律師則申請要求,瓜拉姆拉縣警局扣留室提供被告的的扣留室記錄(Lokap Diary)。
另一方面,司法專員將于明年1月1日起調職至布城總部,屆時他將安排在週日返回米都續審此案。
他諭令此案延至明年1月25日過堂,確定下次的審訊日期,并允許各方可在過堂前進行上述程序,待各方匯聚后,于下次過堂時決定下一回審訊日期。
三蘇盤問再納挑起的問題
1.在查阿法共4頁的口供中,一直到第4頁第2道問題,才出現“刀子”及“扔掉刀子”字眼,前3頁完全沒提及。
2.再納聲稱為查阿法錄口供前,完全沒參與此案調查工作,但他卻曾在被告于2012年1月17日被捕后,帶著被告去看雙溪大年案發現場,但再納不同意這是參與調查工作,並指他過去僅從報章或與友人談話中知道此案。
3.再納記錄為查阿法開始錄口供時間是2012年1月22日中午12時15分,卻沒記錄結束錄口供時間,根據再納說法,他于下午2時錄完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