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反贪污委员会查案官诺艾达同意辩方主张,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于2013年,是在获得内阁的一致同意后,才以时任财政部长的身分,为一马发展公司(1MDB)通过子公司发行总值30亿美元的债券举债,签署一份支持信。
她证实,纳吉于2013年3月13日,履行财长的职责,就上述事宜向内阁提呈一份报告,并在获得内阁一致同意后,才签署上述支持信。
纳吉被控25项涉及1MDB逾亿令吉资金遭挪用的滥权和洗黑钱控罪案件,今日在高庭续审,第49名控方证人诺艾达在接受辩方律师旺阿兹万的盘问时,如是指出。
1MDB的子公司,即1MDB全球投资有限公司(1MDB GIL)是于2013年发行总值30亿美元的债券,藉此筹措资金落实1MDB和Aabar Investments PJS公司的联营协议。
此案的第26名控方证人,即财政部前副秘书长(政策)拿督西蒂扎雅于2022年6月15日出庭供证时指出,由于通过子公司发行债券举债总值30亿美元的1MDB,最终无法按照规定偿还债务,导致政府如今被迫根据当年纳吉签的支持信,承担偿还1MDB这笔债务的责任。
诺艾达证实,根据她进行的调查,纳吉在此案被控的其中一项滥权控罪,是与他签署这封支持信一事有关。
当辩方接着主张指既然纳吉于2013年,在签署支持信前已取得内阁同意,因此纳吉没有犯下构成滥权的罪行时,诺艾达回应指她不同意辩方的这番论点。
高庭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将于本周四(2日),继续聆审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