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班迪:不能援用第145(6)條文 阿都干尼停職依據憲法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阿班迪:不能援用第145(6)條文 阿都干尼停職依據憲法

(吉隆坡29日訊)新任總檢察長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指出,原任總檢察長丹斯里阿都干尼停職,是總檢察署依據聯邦憲法採取的行動。



“為了公正行政利益,大眾沒有被誤導是很重要的。”

莫哈末阿班迪今日發文告說,聯邦憲法第145(6)條文不能援用在阿都干尼停職課題內,因為那只是保留條文,只能應用在145修改條文生效時,審理案件期間的在職總檢察長,這已在第145(6)條文闡明。

按元首之意任職



文告說,有關條文已在1960年憲法(修改)法令中取代,並在1963年9月16日生效;在現有145(5)條文中,總檢察長是在按國家元首之意任職。

“因此第145(6)條文中的移除模式,並不能套用在1963年9月16日后受委的總檢察長。”

文告說,現實也沒有不遵守第135條文闡明的解僱和降級憲法保障,因為132(4)(b)條文闡明聯邦憲法X部分,包括135條文,並不影響總檢察長任職。

“阿都干尼也從沒在司法和法律服務中被解僱或降級。”

另外,阿班迪也不願回應,一馬發展公司(1MDB)案特工隊會否繼續運作。

他接受“當今大馬”訪問時說,由于他還沒閱讀有關案件調查檔,目前不適合回應此問題。

人物背景
阿班迪英國法律系畢業

出生日期:1950年2月11日
出生地點:哥打峇魯
配偶:潘斯里法麗達
家庭狀況:7名孩子
學歷:英國倫敦大學法律系、英國倫敦內殿律師學院律師資格、英國高級法律研究學院繼續深造。
經驗:
1973年至1975年 出任瓜登推事
1975年至1977年 吉蘭丹法律援助局主任
1977年至1980年 丹和登州副檢察司
1980年至1982年 貿工部法律顧問
1982年至2003年 設律師事務所出任執業律師
2003年至2004年 關丹高庭司法專員
2004年至2007年 關丹高庭法官
2007年至2010年 吉隆坡高庭法官
2010年至2013年 上訴庭法官
2013年至2015年 聯邦法院法官
2015年起 總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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