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9日讯)一名由本地华裔夫妇领养的28岁无国籍男子,向新山高庭申请成为我国公民,惟法官认为无证据证明该男子为本地人,因此拒绝赋予他公民身分。
据悉,该名男子的华裔养父母于2012年向国民登记局申诉,称他们为儿子更新护照时,移民局对其像印裔的样貌存有怀疑,因此拒绝申请。
英文《海峡时报》昨日报导,在国民登记局和执法单位的审讯中,这对华裔夫妇承认,男子为养子,其印裔母亲是于1996年10月30日,将仅有4个月大的男婴,交给他们抚养。
同时,这对夫妇也向一名朋友支付1000令吉的酬劳,以获得男婴的出生证明。
法官拿督斯里山苏峇里指出,该名男子未能满足联邦宪法的规定,因此不符合获得公民身分资格。
他说,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男子出生在我国,或其亲生父母至少有一人在出生时是我国公民,或永久居民。
“有关申请书也无法证明男子是一名弃婴,因为警方没提交任何有关男子被遗弃的报告,国民登记局也没收到任何有关报告。”
他也说,男子出生的所有重要细节都是虚假或可疑,由于有关夫妇无法找到男子的亲生父母确认其血统,因此不能给予公民身分。
他认为,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三部分第19B条文为在国内出生的弃婴寻求依法自动获得大马公民权,但法庭有责任防止此概念被人利用,使非法活动合法化。
“如从其他地方带走孩子,然后通过收养让孩子成为我国公民。”
山苏峇里强调,虽然男子无法在上述条文下获得公民权,但他仍能在联邦宪法第19条文,通过入籍获得公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