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保障告密者?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誰來保障告密者?

吹哨者(whistle blower)一詞源自英國警察吹哨子示警的行為,日后慢慢演變,成為內部人員基于公益而挺身揭弊的代名詞。



先進國如英國和美國,都制定了保護吹哨者的細緻法令,例如英國的《1998年公眾利益披露法》與美國的《吹哨者保護法》,一些國家對吹哨者的保護,不只限于刑法上,也明訂吹哨人不會因為檢舉不法而遭到民事控告。

聯合國大會2003年《反腐敗公約》第33條,就是專為保護舉報人而制定的,其內容為:“每個締約國應該考慮將適當的法令結合進國內的司法體系,以保護任何這樣的個人:此人出于良善信念和基于充分理由,而向當局舉報任何有關與本公約一致的公認侵犯的事實。”

引起揣測



我國政府在2010年,也制定了告密者法令,保護告密者的身分,保障所有提供情報者,在不受到任何威脅下,揭露任何舞弊與貪污的行為。如果沒有這層安全保護網,再正直的“吹哨人”,不僅“哨音”可能不會被聽到,甚至也有可能遭到威脅,屆時重賞也難有勇夫,最終導到出現噤聲效應。

因此,2010年告密者法令應該堅持法令的精神,讓提供消息者覺得受保障,願意與執法當局分享重要揭秘內容,而且也讓揭秘者看到實際的執法行動,這樣就可以避免揭秘者,透過外在途徑來揭秘。

然而,在最近的一馬發展公司案調查作業上,讓人難以分辨,執法單位對洩密者與告密者的行動,進而讓民眾產生各種揣測。

弊端持續

美國的相關研究顯示,人民儘管普遍對于弊案頻傳感到不滿,但對政府體制仍維持相當程度的信心,主要原因是在相關事件中,往往有所謂的“深喉嚨”或“吹哨者”挺身而出,成功地捍衛公共利益,進而維護公眾信任的底線。

因此,我國當局也必須權衡官方機密與2010年告密者法令,否則一味著重“官方機密”,就會讓政府弊端持續累積下去,而且也會讓這兩部法律出現“相互沖突”的現象。

政府要以實際展示“我保護你,你不用怕”的決心,保障公共利益與公眾安全與知情權,確保不會違背設立告密者法令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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