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3日讯/独家报导‧摄影)联邦法院今早聆审15年前结夥抢劫时杀害他人的2名华裔死囚,寻求检讨他们被判死刑的申请,但碍于2023年废除强制死刑法令没有纳入在结夥抢劫时杀害他人的条文,以致法院是否有权检讨有关刑罚一事成疑。
法院之后择定将于10月8日,聆听申请人代表律师进一步陈词。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国内第一宗涉及在结夥抢劫杀害他人的死囚,申请检讨死刑的案件。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蒙为首的三司,今日聆审现年57岁的钟正盛和赖坤霖(译音),根据去年9月12日生效的2023年检讨死刑和终身监禁(联邦法院临时权限)法令提出的申请。
另2名法官是拿督罗扎丽雅和拿督诺丁哈山。
冀判各监禁40年
2名死囚被控于2009年8月16日早上7时15分,和如今已离世的另一名华裔男子陈缅志(译音),在雪州蕉赖九英里山力花园一间屋子犯下结夥抢劫罪行,并杀害当年59岁的大马永久居民阿斯里沙努西。
他们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96条文(结夥抢劫时杀害他人),罪成将可被判死刑或监禁最高30年及鞭笞。
主控官莫哈末安里尔副检察司代表控方陈词时,表明反对2名死囚寻求撤销死刑的申请,但若三司不同意维持死刑,也希望判2人各监禁40年。
然而,2人的代表律师阿都拉昔陈词说,国会通过的废除强制死刑法令没修改上述第396条文,因此最高监禁刑罚只是30年。
此时,诺丁哈山指出,既然废除强制死刑法令没纳入上述条文,那根据检讨死刑和终身监禁(联邦法院临时权限)法令第2(4)条文,法院无权检讨死囚因结夥抢劫致死他人而被判的死刑。
法官:法院无权检讨
律师10月8日再陈词
法官诺丁哈山指出,由于2023年检讨死刑和终身监禁(联邦法院临时权限)法令(第847法令)第2(4)条文阐明,法院在审理死囚或被判终身监禁的囚犯申请检讨刑罚的案件时,必须根据通过2023年强制废除死刑法令修改的法令和刑事法典条文,维持或改判有关囚犯的刑罚,因此这意味法院无权检讨死囚因结夥抢劫杀害他人而被判的死刑。
他说,这是因为强制废除死刑法令没有纳入第396条文,因此根据上述第2(4)条文,法院无权检讨死囚因结夥抢劫杀害他人而被判的死刑。
然而,钟正盛和赖坤霖的代表律师阿都拉昔主张,根据第847法令第2(1)条文,联邦法院有权检讨其当事人在上述第396条文下被判的死刑判决,因为法院此前是在第847法令生效前,在审理他们的上诉申请时,维持他们俩的绞刑刑罚。
他说,他们俩犯下结夥抢劫时杀害他人的罪行,并不构成是极为罕见而需判处死刑的案件。
因此,他说,三司掌握酌情权,可检讨其当事人被判的绞刑判决,但他接着要求三司给予他更多时间,以让他研究此事和再作进一步陈词。
三司最终择定于10月8日,聆听阿都拉昔的进一步陈词。
光天化日闯民宅
2人抢劫枪杀死者
主控官莫哈末安里尔陈词时说,钟正盛和赖坤霖案发当年是在光天化日下,进入民宅结夥抢劫以及射杀死者,因此他要求三司把公众利益纳入考量,维持2人被判的绞刑判决。
他指出,上诉庭三司于2016年3月3日推翻高庭裁决,改判2人死刑,并在隔年4月20日发布的书面判词中,说明2人和已故陈缅志于2009年,犯下在结夥抢劫时杀害他人的罪行相当严重和残忍,以致无辜的人丧命。
他说,上诉庭当时指3人在干案时使用枪械,性情暴戾残忍,因此三司以公众利益为由,判处他们死刑,以保护社会大众免遭被告伤害。
他补充,此案死者是因身受两枪而毙命,因此他希望如今法院三司把失去死者的家属心情纳入考量,维持钟正盛和赖坤霖的死刑判决。
2012年6月12日,时任高庭法官诺阿兹安援引刑事法典与第397条文同读的第395条文,判处3人结夥抢劫罪成和监禁18年。
然而,由时任上诉庭法官拿督威拉莫达鲁丁、拿督罗哈娜和拿督阿都卡林组成的三司,于2016年3月3日批准控方的上诉申请,改判3人原本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396条文(结夥抢劫时杀害他人)罪成和死刑。
贩运军火罪检讨
2人改判各监33年
钟正盛和赖坤霖也因为于2009年8月18日在柔佛被警方逮捕时,被发现拥枪,而被控贩运军火,最终遭判罪成和终身监禁及各鞭笞6下,联邦法院三司周二(13日)批准他们对此罪寻求检讨终身监禁刑罚的申请,改判他们各监禁33年。
以东姑麦蒙为首的三司谕令,刑期从被捕日算起。
较早前,2人的代表律师阿都拉昔在陈词时,要求三司改判其当事人各监禁30年,并说明他们俩已于2014年7月16日,各被鞭笞6下。
主控官莫哈末安里尔则表明控方不反对2名囚犯寻求撤销终身监禁的申请,并希望三司判处他们各监禁35年。
根据控状,钟正盛和赖坤霖被控于2009年8月18日凌晨3时,在柔佛丰盛港县内,共谋贩运3把不同类型的枪械,因此抵触1971年军火(增刑)法令第7(1)条文(贩运军火),并可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
地庭于2011年7月21日,判处他们罪成及各鞭笞6下;高庭随后驳回2人上诉,并维持原判。他们的代表律师也包括饶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