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16日讯)“男生乘电召车遭猥亵”案,面对3项控状认罪的电召车司机,被判处坐牢11年及鞭笞5下。
37岁伊班籍被告杰克,共面对3项性侵指控。3项控状皆指被告于今年10月3日晚上约10时10分,在柔佛州峇株巴辖县中江皇子城路边,分别指示17岁受害男生触摸其下体,以及抚摸该男生胸部和大腿。
其一项行为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罪案法令第14(b)条文,另两项行为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罪案法令第14(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14条文下被定罪,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及鞭刑。
被告昨日在法庭对所有指控皆认罪。今日上午,被告再被警方押上法庭受审判,麻坡第二地庭法官莎雅妮聆听控方陈词后,判处被告第一项控状坐牢5年及鞭笞3下,被告第二项和第三项控状各坐牢3年及鞭笞一下,刑罚从被捕日算起,同时执行。
这意味着,被告总共须入狱5年及鞭笞5下。
法官也谕令被告在坐牢期间须接受辅导,并在出狱后须接受警方监视一年。
主控官丹尼尔副检察司此前也念出受害者向警方陈诉的感受:“我当时只想快快回家,我怕反抗会被杀害,所以我依被告的要求乖乖就范,我不敢报警,因为被告知道我的住址。”,而要求法官作出适当判决。
被告也向法官求情说,他在一家工厂工作并兼职当电召车司机,每月薪水逾2000令吉,须负担家庭和供车,并有父母要奉养,他对自己过错感到后悔,要求法官判处最轻的刑罚。
案情指出,受害男生在补习后,乘被告的电召车回家,途中遭被告侵犯。受害男生事后常缺课,经老师了解后才揭发此事件,于10月8日报案。被告隔日被警方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