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公文化节日前在安顺举办活动,游行队伍当中有来自大陆的信徒们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五星红旗游街,结果被伊斯兰党炒作。一时之间许多友族网民在网络闻风起舞,趁机兴风作浪。
发生这样的事情,巫青团团长阿克马怎么可能落人之后?他在网络批评这些人士在马来西亚挥舞五星红旗之外,也把早前在槟城念书的大陆学生挥舞五星红旗牵扯在一起。
有人评论,如果在马来西亚的外国人士挥舞他们国家的国旗,那是何错只有?如果伊斯兰党和阿克马误会马来西亚人不能挥舞外国国旗,那么过去一年多许多群众挥舞巴勒斯坦国旗又该何办?
针对这点,《1949年国徽(展示管控)法》严格禁止任何人士,包括外国公民在马来西亚展示本国国旗。即便是展示来自任何国家的政治运动或政党标志,这个法令亦是同样禁止。
我想,如果真的严格执行这个法令,如有外国球迷在马来西亚的球场挥舞本过国旗为他们国家的运动健儿打气,那也是犯法吗?
重审过时法律
这听起来相当匪夷所思。虽然这条法令表示部长可以动过书面指示或宪报公布豁免相关规定,但是难不成每次内政部长都要签发指示允许在马来西亚的外国球迷挥舞他们的国旗吧?
虽然行政单位为展示外国国旗而立法管控乃无可厚非之事,但是这条在1949年立下的法律,显然已经过时。
这是殖民地时代的法律,也是我国面对共产主义威胁和动荡不安年代的产物。这也能够解释为何我国会出现这样的法令。
因为在这样的法令之下,不仅是那些挥舞五星红旗的大陆游行人士会受到法律制裁或对付,甚至在全马各地大大小小的甘榜或清真寺张挂巴勒斯坦国旗的人士也可以在同样的法律之下受到对付。
这条法令并不只是规范外国国旗的展示而已,它也有可能包括任何展示印有这些国旗或徽章的宣传品,只要这些宣传品是置放在公共场所。
如果这样,那些经常在各个公开声援巴勒斯坦活动上穿戴象征巴勒斯坦民族解放运动的黑色铁丝网围巾和巴勒斯坦国旗,如果没有获得内政部长的书面允许展示围巾和国旗,那么也是犯法。
我认为如果外国代表团在马来西亚代表本国出席国际活动、峰会或体育文化项目,当局可以豁免或简化相关的程序。
总而言之,这项法律已经严重过时。国会必须重新检讨这些我国从殖民地时代继承下来的法律。虽然这条法令迄今还是生效,但是执法单位鲜少使用这个法令对付相关人士,表示这条法令的确严重过时。
如果真的要执行这条法令,恐怕被惩罚的还是广大的伊斯兰党和巫统的党员和支持者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