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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案|道歉也没用? 纳吉25项罪状 全表罪成立

(吉隆坡30日讯)高庭今日宣判,前首相拿督斯里被控涉及一马发展公司()逾22亿7000万令吉资金遭挪用的4项滥权和21项洗黑钱表罪全部成立,因此谕令需出庭自辩。

此案承审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宣判时说,他在控方举证完毕后,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80条文全面评估了控方呈堂的证据,裁定控方成功证明被控的上述25项控罪全都表罪成立。

纳吉被裁定表罪成立。

法官指出,控方在被控4项触犯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的滥权控罪,以及21项触犯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洗黑钱控罪的举证,已证明了构成被指犯下滥权和洗黑钱罪行的要素,因此需出庭自辩。

4项滥权控状是指于2011年2月24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作为公职人员、即首相、财政部长以及顾问局主席,通过采取不同行动,利用职权为自己牟取总值22亿7757万7613令吉41仙款项。

法官说,被控于2013年3月22日至同年8月30日期间犯下21项洗黑钱罪,涉及20亿8147万6926令吉的款项,其中9项控罪是指接收非法活动收益、5项控罪是指使用非法活动收益以及7项促成非法活动收益的款项转账。


是于2018年9月20日被控上述25项控罪,但他否认有罪。

此案自2019年8月28日在高庭开审,历时将近5年完成235天的审讯日,控方在传召了50名证人出庭供证后,终于在今年5月30日宣告完成举证。

柯林劳伦斯接着从8月19日开始,聆听控辩双方的口头陈词,以定夺控方是否成功证明表罪成立;控辩双方耗时12天,在10月3日完成陈词。

法官裁定辩方论点没理据

虽然辩方主张被控的4项滥权和第1至第9项洗黑钱控状内容,出现控罪重叠、含糊不清和存有缺陷的问题,因此违反刑事程序法典第163条文,但法官裁定辩方挑起的这个论点没有理据。

柯林劳伦斯指出,他在仔细审阅了上述控状后,发现内容清楚阐明被指犯罪的地方、时间与罪行,因此控状内容并没有误导和对造成不利。

法官也说,被控的所有21项洗黑钱控罪,皆符合刑事程序法典第152、153和154条文阐明的所有法律规定。

沙菲宜在8月19日陈词时申诉,被控的4项滥权控罪存有缺陷,因为各控状内容出现控罪重叠的问题,造成控状出现含糊不清的缺陷,并主张单凭这点,就应被判无罪释放。

他以首项滥权控状内容为例,说明控方以罗马数字列举采取了4项行动,显示控方把本应被拆分成4项不同控罪的罪行,合成在同一项控状内,单一控状出现控罪重叠这个问题,不利辩方为抗辩。

虽然辩方在陈词时,主张控方没在4项滥权控状中,具体阐明在采取有关行动中所存在的利益是涉及什么利益,因此令控状存有缺陷,但此论点同样遭法官裁定为毫无根据。

法官指出,他在仔细审阅了4项滥权控状后,发现内容已清楚阐明被控采取的行动和所存在的利益。

沙菲宜是于8月20日陈词时,申诉控方没在滥权控状中,具体阐明在采取有关行动中所存在的利益究竟是涉及什么利益,这有损辩方为的辩护效率。

他当时说,若辩方不知道控罪所指的利益,那如何能有效对这些问题提出抗辩?

他也说,此案从开审至今已历时5年,辩方盘问控方证人的过程冗长,就是因为控方没具体阐明上述事项。

数控方证人证词符合规定

虽然辩方主张数名控方证人引述在逃大马富商刘特佐及已故首席机要秘书拿督阿兹林话语的证词,是属不能被控方纳为证据“耳闻传言”(hearsay),不过法官裁定,这些证人的证词符合1950年证据法令第32(1)(b)条文的规定,因此可被纳为呈堂证据。

法官说,控方传召的第8、9、10、12、13、15、16、41、44和第50名证人在供证时,提及他们曾和刘特佐、阿兹林、前副财务长倪崇兴和投资长聂依扎对话的内容,但这4人都是没出庭供证的人物。

“辩方指这些证人的证词不能被纳为呈堂证据,但控方援引证据法令第32(1)(b),说明有关证人供称与上述4人曾口头对话的证词可被纳为证据。”

法官解释,阿兹林于2015年4月4日的直升机坠机空难中丧命,而在缺庭情况下被提控的刘特佐、倪崇兴和聂法依扎是无法被找到的人,因此符合上述法令条文的规定之一,即有关话语是出自是无法被找到的人物。

法官指出,这些控方证人的证词,是他们在有关事务中所采取的行动,并相信是所下达的指示,证人与上述无法被找到的人物之间的口头对话内容也是关于的事务,因此在此情况下,这些控方证人引述有关4人话语的证词,符合上述法令条文阐明的规定。

扮演核心角色

法官指出,根据控方为首项滥权控罪的举证,在中央政府于2009年接管登嘉楼投资机构(TIA,前身)一事上扮演核心角色,并在促成内阁批准政府同意为TIA提供担保,让TIA能以发行伊斯兰中期票据的方式获得50亿令吉贷款一事上,同样扮演重要角色。

他说,第11名控方证人证明于2009年4月1日,出席内阁会议和提呈财政部报告,获内阁统同意在上述事宜为TIA提供政府担保,也证明于2009年7月29日出席和主持内阁会议,批准中央政府接管TIA,并致使TIA之后易名为

他说,第15名控方证人的证词显示,于2009年9月26日透过一通电话,指示董事局在当天召开的特别会议中,批准和PetroSaudi国际有限公司进行联营投资的一份决议。

法官指出,根据第9、13和50名证人的证词,在2011年签署了2份文件,致使董事局通过一份传阅议决,批准该公司在与 PetroSaudi有限公司签署志期为2010年3月31日的“成本加利润融资”协议下,进行一笔总值10亿令吉的额外投资。

法官裁定,控方在为被控21项涉及洗黑钱的控罪举证中,已证明知道有关资金,是来自非法活动收益,因此需为此出庭自辩。

他说,控方传召的证人证词和呈堂的证据显示,于2013年8月2日至同年8月14日期间,使用非法活动收益兑现总额为2264万9000令吉的5张支票。

这些支票接收者包括巫统(2000万令吉)、巫统峇都加湾区部(10万令吉)、商人林顺平(24万6000令吉)、ORB Solutions私人有限公司(200万令吉)和Semarak Konsortium Satu私人有限公司(30万3000令吉)。

此外,法官在全面评估此案证据,包括公司章程第68、第93和第117条款的内容后,裁定在有关该公司事务的决策过程中,是掌握最高决策权的人物。

法官指出,面对的其中7项洗黑钱控罪,是指他通过其户头号码为“2112022009694”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把源自非法活动收益的款项,转入其他2个银行户头。

他说,控方已举证显示于2013年8月27日和同年8月30日,通过上述户头,把总额1亿6141万1646令吉34仙的非法活动收益,汇入其户头号码为“2112022011880”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这是有关被控的第20和21项控状内容。

他指出,也于2013年8月2日至同年8月23日期间,通过上述尾数为“694”个人的户头,把5笔总额为20亿3435万令吉的非法活动收益,汇入Tanore金融公司的新加坡安勤私人银行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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