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峇株巴辖30日讯)“如果我不做,大耳窿会放火烧我的房子!”;华裔厨师因充当大耳窿跑腿,涉及纵火烧屋及烧车,今日在峇株巴辖地庭被判处11年监禁。
被告潘志康(译音,41岁)曾在3年前因同样的罪行被判监,今日再次在峇株巴辖地庭面对两项控状,在通译员宣读控状后,承认有罪。
根据第一项控状,被告被控于12月22日凌晨1时50分,在巴力米拉纵火烧毁43岁男子的房屋,触犯刑事法典第436条文(蓄意纵火烧屋),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高10年和罚款。
第二项控状指他在12月14日凌晨2时34分,在欢悦园一带纵火烧毁一名34岁女子的轿车,触犯刑事法典第435条文(蓄意纵火),罪成可判监禁最高14年和罚款。
根据案情,警方接获两名事主投报后,发现事主的屋子及轿车被淋汽油纵火。
事发前,事主在屋内听到屋外传来叫喊声,随即传来爆炸声响,接着发现屋前和汽车遭人纵火,同时被贴上“欠债还债,否则我将烧毁”的纸条。
被告纵火的行为遭闭路电视全程摄下,两名事主分别面对2万至5万令吉的损失。
本案由副检察司莎丽花主控,被告未聘请代表律师。
较早时,控方提出被告曾在刑法435条文及436条文下被控,并在2021年被判处42个月监禁。
承审法官奥斯曼判处被告,在第一项控状下入狱5年,第二项控状则入狱6年,两项刑罚分开执行,因为两宗案件的发生日期、时间、地点及受害者均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