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3日讯)针对民众近日怀疑警方是否有权要求检查手机一事,警队一哥对此逐一列出相关法令强调,若警方合理怀疑民众涉及违法犯罪,可在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力下,检查民众的手机。
警察总长丹斯里拉查鲁丁向《大都会日报》指出,根据刑事程序法典23(1)条文,警方有权检查民众的手机,以确认是否存有色情、不雅、威胁或恐吓性质的内容。
“上述权利根据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233条文规定,同法令249条文也赋予警方全力,以获取民众手机内的数据,但只有警阶为警长或以上的警官有权这么做。”
他也说,刑事程序法典116B条文,也授权警方检查嫌犯的手机数据,并将其定义为计算机数据的一部分。
“此外,根据1976年警察法令20(g)条文,警方也有权要求民众出示信息。”
他解释,基于上述种种,警方是有权利在路障检查中,检查民众的手机,但必须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不能无缘无故。
“如果手机内被发现色情内容和网络赌博应用程式,则属于违法,警方可援引刑事法典292(持有猥亵物品)条文和1953年赌博法令,在无需出示逮捕令下进行逮捕。”
他补充,如果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延迟申请搜查令可能导致证据被破坏或销毁,那么警方也能在没有逮捕令下就进行检查。
“如果民众拒绝配合,可能因为妨碍警方执行公务而被扣留,但前提是,有关手机必须和案件调查或嫌犯有关联。”
他说,如果警方接获投报,或在进行相关调查,抑或警方怀疑涉及犯罪活动,那么警方也能根据1976年警察法令3(3)条文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