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鵬集團2董事 虛報資料罪行維持原判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金鵬集團2董事 虛報資料罪行維持原判

(吉隆坡17日訊)高庭今日維持地庭判決,2名金鵬集團空運服務的非執行董事,因在8年前虛報資料給大馬交易所,被判監禁1年及罰款30萬令吉。



法官拿督莫哈末阿茲曼今日聆聽2名被告代表律師三蘇蘇萊曼和郭言祥(譯音),要求撤銷刑罰陳詞後,作出上述決定。

法官說,控狀內容指控2名被告的行為沒有錯,辯方也無法挑起合理疑點,同時認為地庭法官判決無誤。

不過,2名被告代表律師要求法官暫緩刑罰,以讓他們上訴到上訴庭。地庭法官拿督嘉吉星於2011年10月28日,判處50歲的陳金峰(譯音)及51歲的蘇克里罪名成立,須監禁1年及罰款30萬令吉。



控狀指2名被告,於2007年2月15日,向馬證交所提呈該公司2006年的虛假收入報告,因而牴觸1983年證券業法令第122B(b)(bb)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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