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0日讯)姚伟良代表律师西华南登向本报证实,姚伟良已经向他表明有意针对上诉庭的判决,向联邦法院入禀上诉申请。
此案从高庭开审,因此意味拥有2次上诉机会的姚伟良,可上诉至联邦法院,这也将是他最后一次的上诉机会。
较早前,他在上诉庭代表其当事人陈词时指出,寻求三司改判其当事人是触犯刑事法典第304(b)条文阐明的误杀罪,而非如高庭法官所判的第304(a)条文。
上述第304(b)条文阐明,若误杀他人的罪犯,是在无意致死或可能将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致伤对方,可被判监禁最高10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至于第304(a)条文,则说明若误杀他人的罪犯,是在蓄意致死或可能将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致伤对方,可被判监禁最高30年和罚款。
西华南登在陈词时说,姚伟良和死者起肢体冲突被路过案发现场的第17名控方证人调解后,双方原本都已回到各自的轿车,但死者随后下车用棒球棍,数次敲打姚氏的轿车引擎盖。
他说,姚氏与死者当年在大道展开追逐时,轿车曾4次被死者的车撞及,而从死者在案发现场用棒球棍敲打姚伟良的轿车引擎盖,到后者头脑一片空白缓慢向前行驶撞击死者的时间只有区区4秒。
他认为,棒球棍是危险武器,其当事人当年是为了保护车内的孕妻,而开车向前撞击死者。
西华南登补充,姚氏在之后立刻下车扶着死者,显示他没意图谋杀死者,其妻子也拨电召唤救护车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