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副警區主任洗黑錢案.上訴失敗維持原判 被告監8年罰175萬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前副警區主任洗黑錢案.上訴失敗維持原判 被告監8年罰175萬

(吉隆坡29日訊)上訴庭今日維持新山地庭判決,新山南區前副警區主任阿茲米奧斯曼涉嫌4項總額超過380萬令吉洗黑錢罪成,入獄8年及罰款175萬令吉。



上訴庭也援引2001年反洗黑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法令,凍結阿茲米約600萬令吉資產。

以上訴庭法官拿督巴里亞為首的上訴庭三司一致駁回被告上訴,若被告無法償還罰款,需以監禁6個月取代。

被告阿茲米(59歲)被控2002年至2005年,在彭亨及柔佛新山,涉及4項超過380萬令吉的洗黑錢罪行,並在2001年反洗黑錢反暴力法令法令4(1)(a)條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監禁5年或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被控時是警監

他在被控時警階為警監,並在柔佛警局傷風化、肅賭及私會黨取締組服務。

雖然如此,2011年1月7日,基于控方無法提出足夠罪證,有關4項罪名不成立,獲無罪釋放;控方不服作出上訴。

同年11月29日,新山高庭推翻地庭上述判決,並諭令被告必須重返地庭作出抗辯。

結果被告于2012年8月27日被判罪成,每項控狀監禁兩年,刑期分開執行,同時被罰款175萬令吉;被告也提出上訴,但今日遭上訴庭駁回。

檢控官是來自反貪污委員會的安森查爾斯和法雷茲副檢察司,而被告則聘用葉文漢及斯里達仁那達拉占作為其代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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