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佑良集會被控案 改判釋放不等於無罪
(檳城9日訊)檳州公正黨前執行秘書王佑良在和平集會法令下被控后無罪釋放一案,在控方上訴后,檳城高庭今早改判王佑良釋放不等于無罪。
46歲的王佑良早前是在北海地庭,被控于2013年5月11日晚上8時30分,在峇都交灣體育館,身為時事演說活動召集人,沒在集會舉辦的10天前,通知威南警區主任,抵觸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1)條文,可在第9(5)項條文下被定罪。
去年7月24日,其代表律師林文明以同樣法令下被控,并已獲判無罪釋放的雪州斯里斯迪亞區州議員聶納茲米案例,向北海地庭法官美奧蘇萊曼要求作出同樣的判決,同時他也提及,上訴庭已宣判和平集會法令違反聯邦憲法。
同一天,法官聆聽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后,宣判王佑良無罪釋放。
不過,此案主控官較后入稟檳城高庭,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73(g)針對此案程序作出上訴,認為地庭在早前宣判王佑良表罪成立后,理應在聆聽辯方供詞后,才能宣判對方無罪釋放,否則只能作出釋放不等于無罪的宣判。
對判決沒特別感受
高庭司法專員拿督諾丁今早接受主控官拿督拉扎里的說法,改判王佑良釋放不等于無罪。
王佑良受詢時說,他對此判決沒有特別感受,目前也需等待聯邦法院針對和平集會法令是否違憲作出判決,才知道案件是否有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