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傷父親少女不認罪 案定1月11日過堂
(吉隆坡26日訊)因不滿父親阻止女女戀,而刺傷父親的18歲華裔少女林嘉儀(譯音),今日面控持武器致傷罪名時,否認有罪。
被告今年18歲,她被控于今年11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左右,在吉隆坡冼都蒂沙巴迪花園一間排屋內,有意以一把刀,致傷林蘇海(譯音),牴觸刑事法典第324條文(以武器致傷),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3年或罰款或鞭笞或兩者兼施。
通譯員是以華語唸出控狀,被告聽后搖頭不認罪。
主控官西亞瑪拉副檢察司要求推事諾阿米娜都,讓被告以4000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外。
推事不信精神有問題
不過,被告代表律師溫偉力(譯音)求情時則指出,警方在調查此案時,發現被告事發當時面對精神問題,才會做出上述行為,因此他要求除了降低保釋金外,也要求推事讓其當事人可以接受精神病治療。
“我當事人的父親,也就是控狀內受害者,已經原諒被告,我懇求推事接納這一點。”
不過,推事幾乎不相信被告有精神問題,因此要求通譯員詢問3道問題,以確定被告是否有精神病。
這3道問題分別是是否明白控狀內容、是否可以解釋控狀內容以及是否知道事發地點在哪。
被告在回答第2道問題時,顯得有點痛苦,但還是慢慢說明控狀內容。
推事隨后指被告可以清楚回答3道問題,因此不見得有精神病,不過,還是依據刑事程序法典第342C條文,批准被告接受精神治療。
推事也允許被告以2500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外,並擇定明年1月11日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