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通過「李宗瑞條款」 揭性侵受害者罰1.3萬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台灣通過「李宗瑞條款」 揭性侵受害者罰1.3萬

(台灣·台北9日綜合電)台灣立法院週二通過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被稱為“李宗瑞條款”,禁公開揭露性侵受害人資料,否則媒體罰款最高60萬台幣(約7.8萬令吉)、個人罰款最高10萬台幣(約1.3萬令吉)。



台灣《蘋果日報》報導,這次修法也擴大性侵通報人員,包含司法人員、矯正人員及村里幹事均為性侵案件通報義務人,縣市政府若知悉性侵犯罪案件,24小時內應立即分類處理;此外,若性侵被害者為兒童或心智障礙者,于偵查或審判階段,可經司法警察同意后,由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問。

提案修法的藍委潘維剛指,鑑于科技網路進步,導致性侵被害者易遭肉搜,易引發獵巫,被害者常遭不當流言、報導所傷,因此提案修法。贊同修法的律師指,社會的歧視風氣,性侵受害人往往有“貞操、自尊被剝奪”的感覺,甚至可能輕生。

“富少淫魔”李宗瑞2012年遭控灌酒、下藥性侵多名女子,甚至拍性愛片。但有民眾認為,但若像李宗瑞事件演變成性愛片散布,罰款太少無法嚇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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