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嬰被擄走案‧承認擄綁及販賣女嬰 女店員判監3年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女嬰被擄走案‧承認擄綁及販賣女嬰 女店員判監3年

黃姓女被告(左)被判入獄3年后,遭庭警押離法庭。
黃姓女被告(左)被判入獄3年后,遭庭警押離法庭。

(檳城16日訊)7個月大巫裔女嬰遭祖母友人擄走一案,主謀的巫裔女被告逝世后,涉案的蛋糕店華裔女店員今日對擄綁及販賣女嬰罪名,皆改口認罪,被判監禁3年,刑期由被捕日算起。



被告黃慧琳(譯音,38歲)原是此案次被告,與首被告祖紀達(43歲,書記)共同被控,但祖紀達今年9月2日在獄中逝世,地庭法官依布拉欣力今日諭令此被告無罪釋放。

首控狀指被告在2013年12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阿依淡安樂村一組屋單位,擄走7個月大、由婆婆法麗達(52歲)看顧的女嬰,觸犯刑事法典第363條文。

此罪最高刑罰是7年監禁,並可另加罰款。



次控狀指被告于同一天下午5時,在丹絨道光長屋祈禱室販賣7個月女嬰,觸犯2007年反人口販賣及反走私移民法令14條文。此罪最低刑罰是3年監禁,最高20年,並可另加罰款。

首被告監獄病逝

兩名被告在2013年12月15日被捕,19日首控上庭,當時兩人否認有罪,不獲保釋。首被告是在扣留監獄期間病逝。

被告的律師蘇晉達波為她求情時說,被告育有13歲孩子,尚在求學中。被告的雙親已逝,她只在華校讀到初中三。

律師指被告在案發一天前才結識首被告,她只是在不對的時間出現在不對的地點,由始至終不曾涉及討價還價,僅被首被告叫去,抱著女嬰,過后陪首被告至吉隆坡而已。

律師指被告認罪,節省法庭的不少寶貴時間與金錢,希望法庭從輕發落,並讓刑期從被捕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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