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出租聯名土地 2地主可簽署協議
兄弟聯名的土地,兄長在未獲得另一名擁有者的同意下,出租給他人設廠,租金應兩人同分?
⊙黃先生說,有關土地是父親留給他和哥哥,但兩人關係一直不佳,所以土地都有記號,註明大家所擁有的部分。
他指出,哥哥在未知會他的情況下,私自出租一半土地給他人設廠,根本是先斬后奏的做法。
他說,若不是親眼看到租戶過來清理野草,都不懂哥哥租給他人。
“我不清楚租戶背景,但該空地每年都得清理和繳付有關費用,身為地主的我是否應該取得租金?”
黃先生說,哥哥已表明不會分一部分租金給他,更不會因為有了租戶,而多付管理土地的費用。
他坦言,以上做法是一名地主應該履行的責任嗎?
★麥嘉強律師
既然投訴者哥哥是地主之一,土地租給他人並沒不妥。
基于黃先生和哥哥各占一半地段的擁有權,所以雙方在各種事宜上必須達成共識,所以建議兩人到律師樓,針對各種條件達成協議,並簽署相關文件。
達成上述共識對兩人都是好事,日后關于土地的事,都能按照協議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