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青蛙 : 伊刑法破壞和諧
吉蘭丹州議會三讀通過1993年吉蘭丹伊斯蘭刑事法典II(2015年)修正法案,讓人擔憂伊刑法的實行是遲早的事。
伊刑法課題從早前伊黨欲提呈至國會受到阻擾,在平靜了一陣子后,如今伊黨再次挑起在丹州實行伊刑法課題,甚至在州議會三讀通過,可見伊黨從未放棄落實伊刑法的決心。
有伊黨領袖坦言伊刑法只會施加在穆斯林身上,非穆斯林並不會受影響,該黨更有領袖坦言大馬為宗教自由國家,因此該黨也有實行伊刑法的自由。
筆者認為,我國為多元族群社會,要不同種族和睦共處,又能信仰本身的宗教的確不易,必須從中取得一個平衡點,偏袒任何一方都不行。
落實伊刑法是取捨國家憲法,使用另一種制度治理國家,屆時人民必須轉換另一種方式生活。對于現今文明及講求人權社會而言,伊刑法的懲罰,許多都未免過于落后及殘忍,甚至出現不公平現象。
何況伊刑法存在著許多灰色地帶,加上若涉及穆斯林及非穆斯林共同犯罪,刑罰的差異會導致不公的情況出現,當中種種矛盾點都是必須解決的。
雖說我國為宗教信仰自由國家,但在多元族群的社會裡,仍然須以各族之間和諧為主,一意孤行落實伊刑法,最終只會導致問題一籮籮,影響各族之間和諧,甚至影響國家未來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