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榮:制衡
政壇老佛爺馬哈迪馳騁政壇數十載,當權時解雇名副手,退休時也把當權的首相阿都拉逼退,雖然如此,近年卻老貓燒鬚,他“火力全開”要拉現任首相納吉下台,到今天仍然如老鼠拉龜,無從下手。
老佛爺以26億令吉課題猛咬著納吉不放,但才上任數個月的總檢察長莫哈末阿班迪認為證據不足,不需再調查下去。
老佛爺對這項決定十分不滿,他說,我國總檢察長有權決定事件是否違法,其決定等同判決;因此總檢察長身兼法官和檢察官責任,是一種不公平形式。
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闡明,總檢察長有權力展開、進行和停止(刑事罪案)程序。包括法庭在內,都不干涉總檢察長的檢控權力。總檢察長權力之大,無人可過問。
法庭不過問總檢察長的決定,正符合三權分立精神,行政、立法和司法權,各自獨立運作。然而,隨著“26億門”事件發生,社會即產生是否應有機制制衡總檢察長的固有權力?
不需向任何人負責
行動黨國會領袖林吉祥建議成立一個由前法官及前總檢察長阿都干尼組成的3人委員會,重新檢討莫哈末阿班迪對“26億門”所做的決定。
林吉祥的建議有明顯的政治目的,他知道阿都干尼是突然被撤職,在這節骨眼要政府委任阿都干尼檢視他的繼承人,就算阿都干尼作出最公正的決定,也難逃眾人帶著有色眼鏡看他。更何況,3人委員會有權力嗎?
1963年至1980年,我國總檢察長都是由法律部長兼任,分別為阿都卡迪尤索(1963年至1977年)和韓查阿都沙馬(1977年至1980年);最大目的是具監督和制衡性質,即是總檢察長需對國會負責。
于1977年,1名14歲華裔少年因擁槍械面對死刑控狀,時任總檢察長的阿都卡迪,在國會被議員們責問得近乎體無完膚。
我國法官有法官行為準則、特別法庭,如今總檢察長即不需向任何人負責。是時候推動“制衡”制度,但是,官老爺願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