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可用「阿拉」字眼‧ 沙教會申請司法檢討 直區伊斯蘭局獲介入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要求可用「阿拉」字眼‧ 沙教會申請司法檢討 直區伊斯蘭局獲介入

(吉隆坡23日訊)高庭今日批准聯邦直轄區伊斯蘭局(MAIWP)提出介入沙巴婆羅洲福音教會(SIB)要求高庭宣判,該教會所有基督教刊物及資料可使用“阿拉”字眼的司法檢討申請。



高庭(上訴及特別權力組)法官拿督哈妮峇今日在內庭,聆聽沙巴婆羅洲福音教會代表律師林興成及該局代表律師哈尼夫陳詞後,作出上述決定,並擇定3月1日再過堂。

哈尼夫較後在庭外受詢時說,法官認為該局在此案上有直接的利益關係,而且該局也有責任和權力,向最高元首就伊斯蘭課題提出建議,因此才批准該局介入,成為此案第3名答辯人。

林興成則向媒體說,該局介入此案並不正確,因根據伊斯蘭法律,在印刷與出版法令下,該局並無賦予絕對的酌情權,反之只能在所規定的法律範圍內行駛責任。



他說,他們要避免讓外界認為,這是基督教與穆斯林之間的事情。他將會就今天的決定,提出上訴。

沙巴婆羅州福音教會兒童教育組主任吉納寶是於2007年8月15日,從印尼攜帶3箱分別裝有6種刊物的主日學兒童教材回返大馬,在雪邦廉航終站轉機時,遭關稅局禁止他攜帶的其中4種刊物入境大馬,並扣押另兩種刊物。

於是此案上訴人沙巴婆羅州福音教會和該教會主席拿督傑里杜辛,於2007年12月10日入稟司法檢討,挑戰內政部的決定,並把內政部長及大馬政府,列為第一及第二答辯人。

他們在申請中要求法庭宣判教會有憲法權利在所有刊物和作習中,以及不僅教堂內使用“阿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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