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韋地:真醫生假文青── 回望神話(下篇)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林韋地:真醫生假文青── 回望神話(下篇)

宇文正發表于2016年3月號《幼獅文藝》的〈專題的兩難〉一文中提到:



“近幾年〈聯副〉遇到最嚴重的爭議,則是所謂“神話事件”。原是一個討論‘文學獎’的專題,邀約兩岸四地作家(包括馬來西亞)探討這個議題。鍾怡雯應約而寫的〈神話不再〉中牽涉對于文學獎的機制、愛滋病治療的認知、散文可否虛構等議題,引發一連串討論。發生當時,我的確焦頭爛額。文學獎操作的規範(如主辦單位可不可以向作者求證他的隱私?),在爭論中被完全漠視,而這是鍾文中想探討的初衷之一;散文虛構問題,是文學議題,我認為無標準答案,這個議題后來由黃錦樹點火,在〈人間副刊〉又精彩引燃了一次;我更在意的是,對于愛滋病的認知問題,我的心態很坦然,有誤解就面對,除了當時刊登多方意見,事后,長期關切──到去年‘世界愛滋病日’,再邀同志牧師歐陽文風撰寫特稿。我想檢驗人的一貫性需要時間,檢驗一份刊物也如此。我有信心,也有耐性。但此事之后,是否影響〈聯副〉的編輯方針、態度,而趨保守呢?我想沒有。”

“神話事件”已過去三年餘,如今回望,其中脈胳和細節或許可看得更清楚。

“文學獎操作的規範(如主辦單位可不可以向作者求證他的隱私?)”,是需要被討論的。若將法律視為道德參照,則現行台灣(中華民國)個資法第六條已明確指出:“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因此,在未獲社會充分授權下,文學獎主辦單位可否向作者求證隱私,答案應是否定的。以“神話事件”為例,主辦方一開始就不該打電話詢問作者“你寫的是不是真的”。

但個資法也提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值得爭議的是,若將散文視為一真實文體,作者在散文內書寫自己的隱私,是否可視為“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

我想許多文學獎參賽者,到散文的創作者,乃至于社會公眾,都不會有這樣的認知。反之,若作者在散文內書寫虛構之事,是否已構成詐欺和背信?文學場域之內會被批判,社會公眾的認知恐怕是“有這麼嚴重嗎”。

散文真實性的要求,自有其文學源頭,“自五四以來,慣例形成默契,抒情散文的體裁協約(虛構契約)是對虛構的拒絕,等同于自傳契約”(黃錦樹語),但在現實裡,作為文本的讀者,包括文學獎評審,必有其無法判別的真實性,或必需取得作者個人資料,才能以判別真實性的時候。以“神話事件”為例,除非我們看得到作者的病歷和血液報告,我們根本無從判斷〈毒藥〉該文是真實或虛構,而我們沒有權力,也不該向作者要求相關資訊。

林韋地–在新加坡當醫生、“草根書室”董事,曾獲花蹤文學獎、大馬中文部落格祭最佳藝文部落格獎。出版文集《在第一本書之前》、《不可一世》、《于是》、《兩醫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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