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外籍員工脫罪賄賂警方 菜農監禁3天罰1萬
(新山21日訊)為協助無牌駕駛的印尼籍員工“脫罪”,67歲菜農僱主涉嫌以300令吉賄賂警方,被控上法庭時,承認有罪,遭判監禁3天及罰款1萬令吉。
菜農雇主莫哈末尤索夫今日被帶上新山反貪污刑事庭面控,他俯首認罪。
被告被控于2015年10月15日,早上11時左右在昔加末巴弄地摩墾殖區附近警亭,給一名警員300令吉,作為不對付印尼籍員工慕嘉希丁的酬勞。
被告行為不僅違反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53(1)條文,也牴觸2009年反貪污法令第17(B)條文(企圖賄賂),並可在第24條文同讀,罪成者可被判罰款賄款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以及監禁不超過20年。
被告聆聽通譯員唸出控狀后,俯首認罪,求情時指自己已年邁,需要照顧患病的妻子,家中6名孩子都無業,請求法官輕判。
法官莫哈末哈達爾判被告監禁3天及罰款1萬令吉,若無繳交罰款,則以坐牢6個月替代。
被告將于今日被押往居鑾監獄服刑。
此案主控官為反貪污委員會副檢察司立祖安,被告並無委任代表律師。